開庭階段可分為五個階段:
(1)宣告開庭之前,書記員應先查對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向訴訟參與人及旁聽群眾宣讀法庭規則,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席,並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
(2)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傳喚當事人到庭,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等,收到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的日期以及收到附帶民事訴訟的日期等。
(3)審判長公布案件來源、起訴案由以及是否公開審理,對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4)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
被告人有權自行辯護和依法委托他人?辯護;當事人、辯護人可以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鑒定人發問或者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當事人和辯護人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檢,經審判長允可,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案件事實和有關證據發表意見,並同對方互相辯論;被告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後有最後陳述的權利等。
(5)審判長應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如果當事人、法定申請審判人員、出庭支持公訴的檢察人員回避,合議庭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依照刑訴法有關回避的規定處理;認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當庭駁回,繼續法庭審理。
如果申請回避人當庭申請復議,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待作出復議決定後,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同意或者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及復議決定,由審判長宣布,並說明理由。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長到庭宣布。
擴展資料: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原告和訴訟代理人都出庭的情況下,壹般先由原告發言,然後由訴訟代理人補充。發言主要是論證自己的觀點和主張,駁斥被告在法庭調查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而不是重復自己在法庭調查階段所作的陳述內容。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答辯不是對自己在法庭調查階段的陳述和答辯的簡單重復,而是針對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發言發表意見和辯解,以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不合法的,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3、 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認為原告和被告都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而,其發言或答辯是對原告和被告所主張的事實、理由和 請求進行辯駁,從而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參加到本訴訟中與之有法律關系的壹方當事人中來,他與該方當事人的關系既是對 立的又是統壹的。
在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時候,他們之間是統壹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輔助該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和請求進行回答和辯駁。當涉及參 加之訴中權利的享有或責任的承擔時,他們之間的關系是對立的,此時,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能針對與之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提出事實、理由和請求進行回答和 辯駁。
4、互相辯論。審判人員應當引導當事人圍繞爭議焦 點進行辯論。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發言與本案無關或者重復未被法庭認定的事實,審判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必要時,審判長可以根據案情限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 理人每次發表意見的時間。
壹輪辯論結束後當事人要求繼續辯論的,可以進行下壹輪辯論,但不得重復第壹輪辯論的內容。法庭辯論時,審判人員不得對案件性質、 是非責任發表意見,不得與當事人辯論。
在法庭辯論過程中,如果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合議庭可以決定停止辯論,恢復法庭調查,查清後再繼續辯論,如當庭難以查清,且對案件的裁判有重大影響的,可以延期審理。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法庭辯論結束後,如果案件事實清楚的,審判長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當事人願意調解的,可以當庭或者休庭後進行。經過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 應當在調解協議上簽字蓋章。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
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後當即履行完畢,不要求發給調解書的,應 當記入筆錄,在雙方當事人、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及時判決。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