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簽別人名字不犯法。經本人授權的,代簽名對本人有效,由本人承擔簽名所確認的法律關系的後果。未經本人授權的,代簽名對本人無效,由無權代簽名人承擔簽名的法律責任。《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九條規定,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轉委托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