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贈與人的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通行證復印件),贈與書,贈與物清單及權證明,如房產證、存單等;
2、贈與物為***有財產的,應提供***有人同意將財產贈與他人的書面意見;贈與物為集體的,應提交該集體組織成員同意贈與的書面意見;贈與物為全民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贈與的文件;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房屋贈與的書面合同,即贈與書。辦理贈與公證由贈與人住所地或贈與行為發生地公證處受理。贈與不動產的,也可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受理。
公證書應當按照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證員簽名或者加蓋簽名章並加蓋公證機構印章。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