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還款日後,借款人不償還貸款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在保證合同中,當事人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並有保證人簽字。到了還款日,借款人無法還款或者借款人找不到,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還款。擔保人在借據上的簽名是對債務的擔保。未約定保證方式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壹般分為壹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形式。其中壹個主要的區別是,連帶保證是對保證人的債務直接承擔償還的連帶責任。但是,壹般保證人只有在債務人被法院強制執行後仍無錢償還時,才對債務人的某項債務承擔償還責任。但下列情形除外:壹是債務人住所變更,導致債權人難以要求其履行債務。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第三,擔保人書面放棄前款所述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形式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壹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理或者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