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不能簽訂空白勞動合同。空白勞動合同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勞動者簽訂空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在空白部分填寫對勞動者不利、對單位自身有利的內容,包括少發工資、延長工作時間、工作期限與協商結果不符等。由於勞動合同在簽字蓋章後生效,即使員工發現內容與協商不壹致或者有錯誤,也很難證明用人單位的行為違法。壹旦發生糾紛,工人很容易處於不利地位。因此,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壹定要將勞動合同填寫清楚、完整,並確認是與用人單位約定的內容後再簽字。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同於其他合同關系:壹是勞動合同的主體由法律規定,沒有合法資格的公民和沒有就業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具有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