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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是怎麽傳喚的?

壹、傳票是如何傳喚的?

1,召喚方式如下:

(1)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

(二)人民警察在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的過程、時間和離開時間;

(三)使用傳喚卡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應當在傳喚卡上填寫到達時間和結束詢問核實時間並簽名;

(四)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

拒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具體行為如下:

(壹)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尋、救助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或者場所的;

(四)故意為執行搶險、救援、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傳喚的程序

1、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報告單,報領導批準,簽發《傳喚證》。

2.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3.被傳喚人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到案後,被傳喚人應當及時進行訊問核實,並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當場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承辦人可以口頭傳喚相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將口頭傳喚情況記入訊問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