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載明當事人的相關信息;
1.原告基本情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地址、家庭住址及戶口所在地、電話號碼及郵政編碼。
2.被告基本情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單位和住址、經常居住地(壹年以上)和住所、郵政編碼和聯系電話。
(2)要求:要解決的主要問題要寫得簡明扼要。
(三)事實和理由:
1、糾紛的發生及主要經過等事實。
2.處理爭議的要求和理由。
3.提供相關證據。
(四)註明法院名稱,註明起訴日期並簽名蓋章。
(5)其他註意事項:
1.起訴書用藍黑色或碳素墨水書寫,字跡必須清晰無誤。起訴書壹式兩份。
2.如果訴訟紙不夠,可以附上與訴訟紙大小相同的信紙,在表格紙左側留壹條裝訂線(約3厘米)。
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審理具體案件的行為。刑事案件的起訴在於要求法院通過審判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要求法院通過審理追究被告人的經濟賠償責任。起訴必須由依法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公民或法人進行。在我國,刑事案件的起訴主要是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只有在被告知和其他輕微刑事案件不需要偵查的情況下,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才能提起自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也可以由人民檢察院和被侵害的法人提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 *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