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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蓋章要求與規範

合同蓋章要蓋在落款處,壹定要真實、可靠,簽字必須的本人簽字,當面簽字,防止被別人代簽。根據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既然蓋章是合同成立的標誌,那麽,對受訴法院而言,各方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上蓋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該合同是否已經有效成立的重要證據,壹般說來,某個合同壹旦由雙方當事人加蓋印章,當事人將不必另行舉證證明合同已經成立,由此產生的後果便是法官將不對合同是否成立進行審理,法官將基於這壹法定事實直接判定當事人義務的履行情況,而且,法官斷定是非、分清責任也將主要依據蓋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蓋章,法官將要對合同是否成立展開調查。合同蓋章需要根據合同的具體內容,要求單位加蓋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最好要求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如果是其他人代表單位簽署,可以根據其職權判斷是否有權處理合同涉及的事務,如果無權,可以要求其附加授權書,如果合同有多頁,需要加蓋騎縫章,所有印章需清晰。且註意單位印章名稱是否與企業名稱相對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