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二:法院制作的詢問筆錄屬於證據嗎? 法院依法制作的詢問筆錄屬於證據。
問題三:詢問筆錄能否作為證據? 不可以! 證據絕對壹切 只有口供沒有證據不能做為定案的標準
如果只有證據沒有口供可以做為定案的標準!
問題四: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有什麽區別? 訊問筆錄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在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制作的如實記載訊問和供述或者辯解的文字記錄。
(壹)訊問犯罪嫌疑人要及時進行。
(二)訊問中不得少於2名偵查員,要相互配合。
(三)訊問要依法進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
(四恭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語言不通的外籍犯罪嫌疑人或少數民族罪犯嫌疑人,應請翻譯人員參加,並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詢問筆錄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時所做的文字記錄。
(壹)詢問證人應嚴格依法進行。
(二)詢問證人、被害人應個別進行。
(三)不得向證人、被害人泄漏案情或表示對案情的看法。
(四)嚴禁使用威脅、引誘和其他非法方法詢問證人、被害人。
(五)詢問記錄應客觀準確。
問題五:公安機關制作的詢問筆錄能否作為民事證據使用 詢問筆錄可能比較完整的展示案件過程,但是筆者認為單純依靠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並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即便該筆錄從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合法,也不能作為民事訴訟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本文僅從民事證據的真實性、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傳聞證據排除規則等方面對公安機關詢問筆錄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壹、詢問筆錄的概念 詢問筆錄,又稱“詢問證人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根據《刑事訴訟法》、《高檢規則》等規定,詢問筆錄要如實地、完整地記載證人、被害人的陳述。詢問筆錄的處理辦法同訊問被告人筆錄的處理辦法壹樣。要交給證人、被害人核對,並允許其改正其中的錯誤。證人、被害人要求自己親筆書寫證詞的,要允許書寫,必要時,也可以讓證人、被害人親筆書寫證詞。詢問筆錄的順序應該符合實際的詢問順序。證人或被害人以及詢問人員都應該在詢問筆錄上簽名。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詢問證人,應當由檢察人員進行。詢問的時候,檢察人員不得少於二人。這些規定對詢問筆錄的形成從形式上到實質上都進行了嚴格的限定。壹旦缺乏上訴某壹項內容,該詢問筆錄就可能面臨證據合法性的質問。調查詢問筆錄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1)取證主體的法定性。(2)制作過程的客觀性。(3)制作內容的主觀性。(4)制作要求的規範性。 二、對詢問筆錄屬於何種類型的證據的不同觀點 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屬於何種類型的證據,該詢問筆錄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直接證據使用,形成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第壹種觀點認為: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具有很強的證明力,它不僅可能作為民事訴訟的證據使用,而且在沒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該詢問筆錄的情況下,該筆錄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二種觀點認為: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屬於書證類型,它是公安機關在處理報案或報警後就有關事件向有關當事人或證人進行調查詢問所形成的筆錄。它與通常意義的公文書證具有明顯的不同,主要表現在:其壹,詢問筆錄是特定的公務人員以公***機關的名義對有關當事人或證人進行詢問所形成的記錄;其二,詢問筆錄通常采用壹問壹答的詢問方式,而並非像壹般公文書證那樣由公***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對有關事實情節和特定事件作出職務上的認定和法律上的評價;其三,詢問筆錄無須加蓋公***機關的印章或由公***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署,而是要載明在履行職務行為中具體參加調查人員的姓名,並由接受調查的當事人或證人簽字或捺加手印予以確認;其四,詢問筆錄制作的目的主要是用於公安機關內部履行公務上的需要以及作為檔案資料加以保存,而並非像壹般公文書證那樣在社會上的壹定範圍內具有適用上的或者利用上的普遍性效力。 三、筆者觀點 詢問筆錄並不能排除因主、客觀原因導致接受調查的當事人或證人的陳述不能如實反映事實真相,甚至與事實真相完全相悖離。由於取證時所選的角度的不同,被詢問人可能會從有利於自己的關系人的角度出發,有所取舍,甚至與案件事實不符,其證明力與其他中立的國家機關所取的筆錄相比較,要弱得多。因此如果這種詢問筆錄向法院提交,並用於證明訴訟中的案件事實,則難以作為直接證據使用,只有在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情形下,才能夠有助於確認該種證據是否具有安全性與可靠性。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壹)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以上......>>
問題六:警察詢問筆錄已簽字日後是否會做為證據 詢問筆錄是證據之壹,但是定案還需要其他證據,形成證明體系才行。
問題七:什麽叫筆錄證據、有哪些種類啊?謝謝! 妳所說的筆錄證據,可能是指書面化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具體表現為詢問筆錄、訊問筆錄的形式。
當然,法定證據種類時沒有這壹種,它只是證據的壹種表現形式。同樣是詢問筆錄,如果是給證人所做的,則屬於證人證言,如果是給被害人做的,就嘩被害人陳述。訊問筆錄專指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的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問題八:調查筆錄和詢問筆錄有什麽區別? 調查筆錄和詢問筆錄都屬於言詞證據的範疇,通常所說的調查筆錄是指司法機關為查明案件事實情況,在初查階段向公民或有關單位依法進行調查時,記載調查情況的客觀文字記錄材料。而詢問筆錄是指為查明案件事實,在立案以後依法詢問證人或被害人(包括其親屬)、犯罪嫌疑人親屬時,依法制作的記載詢問情況的文字記錄材料。
問題九:請問,法院制作的詢問筆錄如果屬於證據,那麽應當是屬於誰提供的證據呢? 5分 誰需要舉這份證據,自己又無法取得的,向法院申請,由法院調查取證去。
除了法院需要依職權調取的,其他的證據,如果妳不申請,那麽法院不會主動去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