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其次,無法獲得案件審理進度的準確信息。提問者可關註法院公告或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法院核實相關信息。同時,法院會在開庭前依法通知相關人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並至遲在開庭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