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過程中,如果員工找到了更好的職位,他們很可能會做出跳槽的選擇。關於員工辭職,其實有很多需要註意的地方。辭職時還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辭職情形,否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
員工應該註意:
1.如果員工主動辭職,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郵件離職,郵件保存在企業的服務器上,離職員工提取證明並不容易。紙質辭職信上,需要員工親筆簽名。
2.員工主動辭職的,正式員工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3天。勞動合同到期,壹般公司會提前30天征求妳是否續簽的意見,員工要如實回答是否續簽。
3.辭職後反悔的員工,且30天通知期未滿,單位未辦理交接手續,員工辭職行為未重新安排。勞動合同壹方依法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解除勞動合同。在30天期限屆滿之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壹方無權單方面撤銷終止通知。
四、為員工做好事,企業安排工作交接時,必須辦理工作交接。
企業應該註意:
第壹,要搞清楚員工辭職的原因,是自己的原因,還是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如果由於單位的過錯,勞動者想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屬於被動辭職。這種情況下,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必須進行離崗檢查。
第三,及時轉移社會保險和檔案關系。用人單位未及時移交檔案,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立即支付應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不得拖欠。
五、為勞動者出具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應明確勞動合同的期限、終止或解除日期以及所完成的工作。勞動者要求的,用人單位可以在證明中客觀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