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自己的名義制作的簽名章,私章是自然人以自己的名義制作的簽名章。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所以蓋章和簽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都是對書面意思表示的確認。
對於自然人來說,簽名和私章都是自己完成的,具有同等效力,壹般不會有爭議。但對於公司來說,需要特定自然人的簽字或蓋章才能實現其意誌,自然人也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在這種情況下,確定自然人的行為是自己的行為還是代表公司的職業行為就顯得非常重要。蓋公章有簽名不具備的功能。自然人在合同上加蓋公章的行為,說明該行為是職業行為而非個人行為,公司應當承擔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