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健康證的船員年齡在18周歲以上,健康證有效期不超過2年;
2.申請健康證的船員年齡小於18的,健康證有效期不超過1年。
健康證明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1.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船上部門、持有人簽名和照片;
2.證書編號;
3.相關國際公約的適用條款;
4.認可執業醫生聲明;
5.簽發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6.授權機關名稱;
7、簽發機構名稱及主任醫師簽名;
8.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健康證明書的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年滿16周歲,但不超過65周歲;
2.持有有效身份證件;
3、符合船員健康檢查標準的要求。
健康證明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證件;
2.船員健康檢查表;
3.符合海事管理機構要求的照片。
綜上,體檢機構應當根據船員申請,對申請船員進行體檢;主任醫師應當自船員健康檢查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簽發健康證明的決定。符合要求的,應當出具健康證明;對不符合要求的,簽發《船員健康檢查表》,並留存壹份《船員健康檢查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健康證書管理辦法》第六條健康證書有效期不超過2年。申請健康證的船員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健康證有效期不超過1年。
第七條海船船員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健康檢查機構申請健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