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應準備以下材料:
(1)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等。已婚者還應攜帶結婚證或其他婚姻狀況證明,如原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當事人喪偶或離婚的證明;
(2)與約定內容相關的房產權屬證明,如房產證、股票證書、存款證明,無房產權屬證明的購房合同、付款發票;
(3)協議已由雙方起草。協議的內容壹般包括:
A.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信息;
B.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和所有權;
C.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護和處置原則。壹般雙方簽名和合同日期都是空的。在公證員審查並修改協議後,他們將在公證員面前簽字。當事人書寫協議有困難的,公證處可以代為書寫。
2.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 * *親自到居住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申請公證,填寫公證申請表,委托他人代理或親自做婚前財產公證,不予受理;
3.公證申請由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將對財產協議書內容進行產權證審核;在詢問當事人訂立合同是否有被欺騙、誤導的情形時,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公證員的問題,公證員將在簽訂物業協議後履行必要的法律義務告知當事人其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將配合公證員完成公證的面談記錄並簽字確認;
4.雙方應當在公證機關提交的財產協議書上簽字。
綜上所述,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辦理財產公證時,準備材料,雙方對財產約定壹致,產權無爭議,公證處可以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壹條
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壹)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件的簽字、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和影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