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法庭判決之前,法官宣讀了文件並審查了證據。初步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可以判處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符合適用緩刑條件,適用緩刑不再危害社會的,法院可以提前對被告人適用緩刑進行相關調查,或者委托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社區矯正調查並出具意見。
以上材料齊全,社區同意對被告人進行社區矯正。法院法官大概對是否對被告適用緩刑有初步意見。如果庭審後被告人認罪、悔罪,法官事先做了相關準備,壹般法官會提前制作裁判文書草案,提前向分管領導匯報案情。如果能當庭宣判,被告人將當庭釋放。
這種情況比較少見,因為案件沒有審理過,壹般不允許對定罪量刑進行預判,即不經審判不能對被告人定罪量刑,所以當庭宣判的程序和努力都在審判之前,需要很大的精力,實踐中很少做到。壹般當庭宣判是為了突出審判效果,起到宣傳教育作用。
第二,法院按照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判,沒有做社區矯正和當庭宣判的準備。庭審結束後,法官們提出意見,決定擇日宣判,因為被告人是否適合緩刑還不得而知,當然也不能當庭釋放。
庭審結束後,法院決定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在到達看守所宣判時宣布緩刑,並向看守所送達立即釋放通知書。事先,法院還會聯系被告人家屬在看守所外接送被告人。看守所核實後,將根據法院判決書和釋放通知書釋放被告人。
被判緩刑的被告在法庭後被釋放,這是正常狀態,但法庭釋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