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基礎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關於禁止非法投機案件的若幹規定(試行)
2021 10 15全國律協第十屆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擴大)會議審議通過。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建設,防止律師通過非法炒作影響依法辦案,維護誠信公正的良好執業環境,維護行業形象,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辦案律師在訴訟過程中發表代理、辯護意見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但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訴訟秩序和法庭秩序的除外。
第三條律師發表代理、辯護意見的權利受到不當阻礙或者違法侵害的,有權要求辦案機關予以糾正。辦案機關不予糾正的,律師可以向律師協會申請維護執業權利,或者向辦案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投訴。律師協會應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協調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律師。針對阻礙律師依法行使執業權利的情況,律師也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負有法律監督職責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第四條律師及其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以下列方式違規炒作案件:
(壹)通過簽名、發表公開信、組織網上集會、聲援等方式。,或者以案例研究為名,制造輿論壓力,影響依法辦案的;
(二)通過媒體、自媒體等平臺對案件進行歪曲、誤導的宣傳和評論,通過轉發、評論等方式炒作誤導、虛假、投機信息的;
(三)侮辱、誹謗辦案人員、對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或者通過泄露辦案人員、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隱私等不正當手段歪曲、醜化辦案人員、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形象的;
(四)非法泄露未成年人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或者以未成年人案件為噱頭在非未成年案件中宣傳,煽動輿論,制造影響的;
(五)煽動或者指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員通過網絡等媒體對案件進行不當評論,制造影響,向辦案機關施壓;
(六)其他以不正當方式非法投機的情形。
第五條公開審理案件時,承辦律師不得泄露、傳播通過訪談、閱卷、調查取證等執業活動獲得的可能影響依法辦案的重要信息和證據材料。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除法律允許外,承辦律師不得泄露、傳播案件信息和材料。
辦案律師不得通過當事人或者他人變相披露上述信息和資料。
辦案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和其他了解案件的律師可以參考。
第六條未經法庭許可,辦案律師不得對審判活動進行錄音、錄像、照相,不得(直接)播放審判信息;不得通過采訪、撰寫文章、發表評論或者其他方式,將未公開審判的細節和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案件審理終結後,律師、律師事務所認為生效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引導當事人依法通過法定程序解決。不允許通過非法炒作為後續的再審、抗訴、上訴等法律程序制造輿論壓力。
第八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依法、客觀、公正、審慎地對黨和國家的重大決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問題進行評論,不得以下列方式進行非法炒作:
(壹)散布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論,否定中國生產者黨的領導,否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攻擊誹謗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的;
(二)制造輿論,煽動對黨和政府的不滿,激化社會矛盾的;
(三)明顯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
(四)發表與律師職業身份不符的言論,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
第九條律師、律師事務所在媒體、自媒體等平臺上以文字、音視頻等形式發表意見時,應當核對信息真實性,確保意見專業合法,不得損害律師職業尊嚴和職業形象。
第十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履行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禁止律師違規炒作案件,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律師協會要加強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培訓,教育引導律師明確執業底線和紅線,依法合規誠信執業,自覺抵制非法炒作。
對違反本規則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由其所在地律師協會通過主動調查或根據投訴進行調查處理等方式進行監督管理。
律師協會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其他辦案機關關於律師從事非法投機活動的通知後,應當進行調查,並及時反饋結果。
第十壹條律師、律師事務所違反本規則規定的,由律師協會通知該律師、律師事務所限期改正,並依據《律師執業準則》、《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等行業規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律師、律師事務所有相關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律師協會應當書面建議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並移交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二條本規則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