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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防範合同風險?

對企業來說簽訂合同無非是想通過合同的履行,實現經營目標。但事實上有些合同事與願違,有些合同得不到履行,有些合同只能履行壹部分,有些合同會引起糾紛,造成損失。而合同產生糾紛發生訴訟後,又遭遇執行難的問題。所有這些問題我們將其稱之為合同風險。那麽如何防範這些風險?律師建議妳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來防範合同的常規風險。※簽訂合同前的準備工作※壹、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壹)、對主體的形式審查1、法人具有獨立的簽訂合同的資格 企業法人是合同法規定的合同主體。對法人的形式審查,就是要看對方的有關證照。這是因為企業法人資格的取得要經過核準,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要弄清這個問題,方法就很簡單,只要到工商部門去查詢,就可以了。應該強調對這個問題壹定要親自核實這些資料,不能依賴對方提供資料。2、分支機構具有獨立的簽訂合同的資格 審查法人分支機構的簽約能力主要看其是否有獨立的營業執照,有獨立營業執照這樣分支機構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獨立簽訂合同。但應該註意的是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是有限的。在承擔民事責任出有因時,先以該分支機構的財產承擔責任,不足的部分由法人承擔,因此,如碰到分支機構簽合同時要同其上級法人壹並審查。3、法人內部的職能部門法人內部職能部門不具有主體資格。其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現在絕大多數都知道。無獨立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任何經濟活動,所進行的經濟活動壹律無效。如果通過審查,妳發現和妳簽合同的人只是法人內部的壹職能部門,應該改由企業法人出面簽訂合同,或者由法人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才能簽訂合同。4、審查法人的經營範圍 A:壹般的超範圍經營不認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發的《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確立了壹大原則:合同約定壹般地超範圍經營、違反經營方式等,而不是違反專營、專賣及法律禁止性規定,合同標的物也不屬於限制流通的物品的,不因此確認合同無效。從這次會議以後法院認定的無效合同大大減少。1999年通過的《合同法》把這壹精神上升為法律規範。 B:違反限制經營、禁止經營、特許經營規定的,超經營範圍簽訂合同無效 法律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同時也規定了例外情況: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這是對壹些特殊行業規定的。比如建築企業要有資質證書,房屋開發企業要房屋開發的資格證書,進出口企業要有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金融企業要有金融業務許可證等。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在審查經營範圍時就要這樣壹個標準:壹般的超範圍經營是可以簽訂合同的,但如果合同的內容涉及限制經營、特許經營項目的,就要要求對方具備相應的資格。如果對方不具這些資格的就不能簽訂合同。(二)對主體的實質審查 對企業是否有履約能力的實質審查,關鍵是對企業資信能力的審查。在合同簽訂之前可以做為是否簽訂合同的標準。在糾紛紛發生後,也可以據此確定承擔民事責任。1、對註冊資金真實性審查,該種審查方式就是通過公司在成立時,提供的銀行存單、驗資報告,再去核實上述資料的真實性,審查的目的是確定對方是否有虛假註冊的情況。虛假註冊主要有以下幾種:①驗資報告上所註明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存在。②驗資報告中所註明的會計事務所雖然存在,但報告書不存在,是假的。以上這兩種情況在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特別是在壹些由信息中介代辦的企業註冊中。③驗資報告中的實物沒有轉移所有權。2、對會計資料的審查。對會計資料的審查可以從這幾個方面進行:(2)企業負債是否過多。如果負債中有銀行債務的情況,那就要進壹步查清固定資產是否已經抵押。(3)流動資金是充足。3、對股東的審查 壹方面是審查股東是否真實,有很多企業註冊登記的是幾個股東,但實際上真正的股東只有壹人,其他股東都是假的;還有的企業,註冊的股東都是假的,而企業的實際經營者另有其人。那麽怎樣去核實假股東這種情況呢?這就要根據其工商註冊資料中註冊的股東逐壹去核實,看他在不在公司,如果在公司那他是否實際上有經營管理權。另壹方面審查股東與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4、對經營歷史的審查 對經營歷史的審查包括:(1)歷史上贏利情況怎樣.(2)曾經做過哪些業務或項目。(3)履約情況怎樣,是否經常發生糾紛。 以上是在簽訂合同前,我們對客戶在主體和資信狀況方面進行審查的方法。在具體簽訂合同時是不是每筆合同都需要用上述方法去審查,或者說哪些合同需要審查,哪些合同不需審查,這就要由企業根據合同的性質和合同的數額等情況去衡量,做決定。律師建議,以下幾種合同需要做事前調查:壹個涉及大型項目的;第二是雖不是大型項目,但是合同履行期比較長,妳象確定長期經銷商、代理商、供貨商這樣的合同;第三種是數額不大但涉及到企業生死存亡的合同。比如涉及企業轉型的合同。如果轉型成功,企業可起死回生,如果失敗,企業可能就此會破產。第四種就數額較大,對企業贏虧有決定性影響。※合同的簽訂※在合同簽訂中應該註意以下問題:(壹)合同文字要規範1、在合同簽訂中文字要清析、完整、明確。我發現很多合同在文字上很不規範。有壹個供應商和買方簽訂合同時,買方名稱就寫了兩個字“南聯”,下面也沒有雙方的蓋章,實際全稱“**南聯無線電廠”,在送貨單上也是壹樣,就寫兩個字“南聯”。這樣的合同和送貨單,拿到法院去很難做為證據使用。有些人簽字玩文字遊戲,只簽壹個“張”“王”,也不知是誰。有的連是張王李趙都分不清,就是壹個誰也看不懂的符號,據說是花錢設計的簽名。再如“訂金”和“定金”的區別,到底是哪壹個“訂”“定”,區別很大。前者性質是預付款,後者是合同的擔保方式,後者罰責對雙方影響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