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壹般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
(壹)標題
欠條的標題壹般由文種名構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間以較大字體寫上“欠條”兩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寫上“暫欠”或“今欠”字樣作為標題,但這種標題正文則在下壹行頂格寫。
(二)正文
欠條的正文要寫清欠什麽人或什麽單位什麽東西、數量多少,並要註明償還的日期。
(三)落款
落款要署上欠方單位名稱和經手人的親筆簽名,是個人出具的欠條則需署上立欠方個人的姓名。並同時署上欠條的日期。單位的要加蓋公章,個人的要加蓋私章。
1、欠條是付還欠物、欠款或索要欠物、欠款的憑據,所以在寫欠條時不可潦草從事。同時欠條要好好保存,以防丟失。
2、欠條乃人們在日常交往中的壹種借還憑證,壹般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因此必要時可在立欠條時經由壹定的法律程序,以防後患。
3、欠條務必要字跡清晰,不可塗改。若不得不改動的,則需由改動方在改動處加蓋公章(私章)或個人簽名。
4、錢款數字要大寫。
5、要註意欠條與借條有所不同,欠條適用範圍比借條要廣泛,借條約定的事項表明的債權債務關系比欠條要更為清楚、明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
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