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如何寫聯名信?
關於王毅與吳恒相互勾結涉嫌詐騙的舉報材料:白雲,女,XX月XX日出生,1972,漢族,XX市XX公司職工,住XX市XX路XX院子。聯系電話:131xxxxxxx犯罪嫌疑人:王毅,男,X月xx日出生,1972,漢族,住址河南省XX市XX縣XX鄉XX村。犯罪嫌疑人:吳恒,男,XX月XX日出生,1979,漢族,司機,住址:河南省XX市XX縣XX鄉XX村,聯系電話:137XXXXXXXX。1.王毅捏造借款事實,隱瞞真相,惡意起訴,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企圖騙取13萬元巨款,已構成詐騙罪。2007年3月27日,王毅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起訴我(報案人),要求我歸還借款13萬元。我深感驚訝!到現在我根本不知道這個人是誰,更別說向他借錢了。而我做生意急需用錢的抱怨更是子虛烏有。我有自己的固定工作,哪有時間和精力做生意?我有穩定的收入,生意自然做不下去。我為什麽要借巨資去冒險?再說我要借錢,我有父母,有兄弟,有那麽多親戚,都很有錢。我會找壹個沒有親戚也沒有理由的人借錢嗎?另外,如果約定利息是壹分,為什麽不在借條上註明,而是口頭約定?王毅捏造借款事實,欺騙法院,企圖騙取13萬元巨款。其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王毅受吳恒指使,合謀詐騙。吳恒壹定和王毅有不可告人的“協議”,王毅起訴要的借條壹定來自吳恒,因為我曾經寫了壹張13萬的借條給吳恒離婚。故事是這樣的:我和吳恒有過壹段短暫的婚姻,結婚前沒有和家裏打招呼就唐突地辦理了登記手續(結婚證是2006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01)。這樁婚姻遭到了全家人的反對,我的家人希望我和吳恒離婚,以斷絕親屬關系。我被迫維持家庭關系,不想失去親屬關系,於是與劉協商離婚。我想都沒想就說:“當然,多少錢?65438+百萬行?”他說:“654.38+萬不是很像,加個零頭,654.38+0.3萬。”開玩笑,我按照他的要求開了壹張13萬的借條。(具體日期記不太清楚了,可能是離婚那天打的。)我們於2006年2月17日辦理了離婚手續,所以結婚壹個多月就離婚了,離婚後還住在壹起。十天後(2006年2月29日),我後悔打了欠條,於是找他要欠條,劉以丟失為由不給。我說:“妳要是丟了,給我開個收據,不然我們現在就分手。”當天,他親筆給我寫了壹張1.3萬元的收條,簽了名,用右手食指按了四個手印。過了幾天,他故意讓我找到那張“欠條”,故意當著我的面當場撕了。因為這個原因讓我把收據還給他。我想他不會吝嗇到留下真的欠條,於是我把原件還給他(我做了復印件,復印件見附件1)他當場銷毀了。在和劉在壹起的最後幾個月,我發現他懶惰,不專業,負債累累,所以我在2006年8月和他結束了同居關系。這個時候他打電話給我想和他和好,我拒絕了。2007年6月底65438+10月,他拿債務威脅我,找律師(像小輝)和我協商13萬的債務。因為貸款事實根本不存在,我拒絕調解。我後來打電話給他,但我找不到他。2月的壹天,他主動打電話給我。我想知道他是怎麽想的,所以我用手機錄下了通話內容(見附件2)。該錄音可以證明“借條”是我和吳恒之間的事,與王毅無關,借條不真實。2007年4月10,我收到法院的傳票,才知道吳恒以王毅的名義和王毅合謀,因為沒有人會相信他能以個人名義給我13萬(據我所知,他在我們結婚前就欠了他叔叔,他嬸嬸,他朋友尚XX和他們村的錢)。以上事實證明,吳恒、王毅編造借款事實,隱瞞真相,以非法占有巨額財產為目的,意圖欺騙法院,騙取巨額財產。這是吳恒和王毅之間的壹個陰謀,壹個共謀和合夥詐騙的犯罪行為。我請求妳局予以刑事立案偵查,以維護法律尊嚴和公民合法財產權。致XX市公安局XX區公安分局報案人:白雲(本人簽名)XX,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