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
根據《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通俗地說,電子簽名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在電子文檔上加載的電子形式的簽名,其作用類似於紙質合同上的手寫簽名或加蓋的公章。
電子簽名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壹是能夠證明文件的來源,即識別簽名人身份;二是表明簽名人對文件內容的確認;三是構成簽名人對文件內容正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的依據,不容事後否認。
第壹條為了規範電子簽名行為,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第三條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
(壹)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數據電文
第四條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壹)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