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或者代理人可以隨時終止委托合同。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外,應當賠償損失。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雙方信任的基礎上的。如果壹方不遵守諾言,違背了對另壹方的承諾,就沒有必要繼續履行合同。法律賦予雙方權利,即只要壹方想解除合同,可以隨時解除,無需任何理由。
壹、委托合同對第三人的損失承擔什麽責任?
委托合同不是勞動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事,受托人在為委托人處理事務時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的,委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受托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第三人損害的,賠償後,委托人可以根據情節向受托人主張全部或者部分賠償;因不可抗力或者代理人的無意、過失或者輕微過失造成第三人損害的,由委托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委托合同,又稱“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的約定。委托合同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委托合同是否有償由雙方約定。
有償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代理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可以就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損失向委托人要求賠償。
二、如何解除律師委托合同
委托人可以通過終止委托合同的約定終止與律師的委托關系。根據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外,無償解除合同的壹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解除合同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委托人可以拒絕其委托的律師繼續為其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本文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919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民法典》第55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債權債務終止:
(a)該債項已經履行。
(2)債務相互抵消;
(三)債務人依法提存標的物。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歸壹人所有;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