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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後如何傳喚嫌疑人?

傳喚是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壹種方式。《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或者審判地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可以傳喚到指定地點。

立案後傳喚嫌疑人有兩種方式:

1.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住處、單位進行訊問,並可以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

2、對於違法嫌疑人需要傳喚調查的,經派出所負責人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使用傳喚證進行傳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其傳喚證和偵查人員工作證,並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按手印。對於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可以出示工作證口頭傳喚,並告知被傳喚人理由和依據。傳喚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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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