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後傳喚嫌疑人有兩種方式:
1.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住處、單位進行訊問,並可以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
2、對於違法嫌疑人需要傳喚調查的,經派出所負責人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使用傳喚證進行傳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其傳喚證和偵查人員工作證,並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按手印。對於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可以出示工作證口頭傳喚,並告知被傳喚人理由和依據。傳喚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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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