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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當

法律主觀性:

毫無疑問,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作出後送達。壹、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方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公告後當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登記機關送達行政處罰決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1)直接送達。登記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在公告後將決定當場交付被處罰的社會組織負責人,由負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負責人拒絕簽名蓋章的,辦案人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登記機關在申請直接送達時應註意以下幾點:①如無特殊情況,應申請直接送達;(2)接收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人簽署;③受送達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四)受送達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指定代理人的,送交代理人簽收;⑤送達法律文書必須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⑥收件人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2)留置送達。在適用留置送達時,要註意:①留置送達的條件是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並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簽收的原因和日期;(三)受送達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將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四)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和其他見證人不願意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將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⑤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標註的日期為送達日期。(3)郵寄送達。登記機關難以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時,也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時,要註意以下幾點: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只能郵寄送達;(二)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3)郵寄送達應附有送達回執。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壹致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4)未寄回回執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4)公告服務。公告服務是最後壹種服務方式。申請公告送達時,應註意以下事項:①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時,應申請公告送達;(二)公告送達時,可以張貼在受送達人的原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公開的報紙、互聯網等媒體上;③公告期為公告之日起60天;(4)公告期滿後,視為送達;⑤登記機關采取公告方式的,應當將原因和過程記入案卷。二。當場交付行政處罰決定書(1)法規定,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並填寫預定格式、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和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下級行政機關備案。(二)當場交付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前條第壹款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我們可以知道,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直接送達的。三、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是否要寫回執?根據直接送達的方式可以得知,登記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在公告後將決定書當場送達被處罰的社會組織負責人,由負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負責人拒絕簽名蓋章的,辦案人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布後當場交付當事人;

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壹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的;

除非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