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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就業協議書的註意事項

壹、簽署就業協議書需要註意

1、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達成協議並在就業協議書上簽名蓋章,用人單位應在協議書上註明可以接收畢業生檔案的名稱和地址。

2、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蓋章。

3、用人單位必須在與畢業生簽訂協議書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協議書送學校畢業生就業的工作部門。

4、由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在協議書“乙方基本信息”中的“學校有關信息及意見”壹欄填寫(或制作長條章加蓋),補蓋學校就業部門公章,並及時將協議書反饋用人單位。

二、就業協議書都包括哪些內容?

1、高校畢業生基本情況,應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專業、學制、畢業時間、學歷、聯系方式等。

2、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應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單位性質、聯系人及聯系方式、檔案接收地等。

3、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約定的有關內容,可包括:工作地點及工作崗位;戶口遷入地;違約責任;協議自動失效條款、協議終止條款;雙方約定的其他事宜。

4、各方應嚴格履行協議,任何壹方若違反協議,應承擔違約責任。

5、其他補充協議。

三、畢業生違約的後果是什麽?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後果,主要表現在:

1、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往往為錄用壹畢業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對畢業生將要從事的具體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時畢業生就業工作時間相對比較集中,壹旦畢業生因某種原因違約,勢必使用人單位的錄用工作付之東流,用人單位若另起爐竈,選擇其他畢業生,在時間上也不允許。從而給用人單位工作造成被動。

2、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行為認為是學校的行為,從而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系。用人單位由於畢業生存在違約現象,而對學校的推薦工作表示懷疑。從歷年上情況來看,壹旦畢業生違約,該用人單位在幾年之內不願到學校來挑選畢業生。面對激烈的就業競爭,用人單位需求就是畢業生擇業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響今後學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同時影響學校就業計劃方案的制定和上報,並影響學校的正常派遣工作。

由此可見,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壹樣,都是畢業生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憑證。畢業生簽署就業協議書的時候,要註意查看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認真填寫自己個人信息,並交到學校就業部門蓋章。協議壹經簽署,雙方就要遵守。如果學生單方面違約,可能好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活動是落實畢業生就業計劃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方主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負責管理舉辦本部門、本地區的畢業生就業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活動,其它部門不得舉辦以畢業生就業為主的洽談會或招聘會。舉辦省級上述活動要報國家教委備案,跨省區、跨部門的有關活動須報國家教委審批。

第二十四條 經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後,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作為制定就業計劃和派遣的依據。未經學校同意,畢業生擅自簽定的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