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賬函,又稱詢證函,壹般是指審計機構(包括內部審計機構或外部審計機構)直接發給被審計單位的債務人,要求核實應收賬款的記錄是否正確的壹種審計文書。其發函的目的主要是通過確認被審計單位債務人及其債務的存在從而達到核實被審計單位應收賬款記錄真實性、正確性的目的。對賬函是債務糾紛中重要的證據,要妥善保管。
二、 對賬函的格式
從對賬函的內容上看,壹般情況下是由兩部分內容構成的:
壹是對賬聯,由發出對賬函的壹方根據自己的財務記錄,列明原因並推導得出結算數額,並蓋章、簽名,以示對該數額負責。有些時候,發出對賬函的壹方不僅在此部分告訴相對方最終的往來金額,而且還具體描述業務發生的過程,包括貨物的發出時間、數量,提供勞務的時間,已經結算的金額等情況;
二是確認聯,由相對方對對賬聯所確認的包括往來數額在內的信息進行核對,如無異議則蓋章、簽名確認。
三、 對賬函的作用
?保險擔保 類法律規定可參考: /Help/Insurance/
從法律上看,我認為對賬函至少具有如下三個方面的法律效力:
(1)有效地證明了交易關系的存在;
(2)有效地證明了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壹份經過相對方有效確認或者部分確認的對賬函相當於欠條;
(3)可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條之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壹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因此,壹份表述恰當的對賬函還可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因此,對賬函是可以單獨作為債權憑證使用的。更多 債權債務 類法律知識可查詢: /Help/Creditor/
如果有 民間借貸 的法律疑問可參考:? /Help/Nongovern/ ?
據我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由此可見,只要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簽訂某類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而雙方意思表示壹致,壹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本著意思自治、維護交易安全的目的,應該認定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合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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