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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詔書是什麽樣子

我們看古裝影視作品,往往會覺得以前的君主金口玉言,口出為敕,口含天憲,是吧?皇帝如果心血來潮,或者想辦某壹件事,就會喝壹聲:“傳———擬旨!”然後口授壹道聖旨。聖旨寫出來,馬上就是效力至高無上的法律,誰敢有異議,就是“抗旨”的大罪。假如妳相信這是真的,那妳就被狗血電視劇帶進陰溝裏了。

事實上,君主的詔書從草擬到生效,通常都需要經過非常嚴密的程序。我們以宋朝為例,來看看正常情況下,所謂“聖旨”的出臺流程。所有的聖旨,都是以君主的名義發布,君主當然有權力直接授意擬旨,但更為常見的情況,是宰相機構先將意見寫成劄子(這個意見往往要經廷臣合議),進呈皇帝,獲認可,再授意草詔。

不管這旨意是來自皇帝本人,還是出自宰相機構,按照宋朝的制度,當它進入草詔的程序,壹般都歸中書省的中書舍人(元豐改制前為知制誥)起草,並不是說皇帝指定哪個親信太監大筆壹揮就成。

元豐改制後,中書舍人的職責有二,壹為“制詞”,即根據皇帝的旨意(這叫“詞頭”)起草詔書。但宋代的中書舍人又有壹項特權:如果他覺得“詞頭”不合法度,無論這詞頭出自皇帝的意思,還是宰相的意思,他都可以拒絕草詔,這叫做“封還詞頭”,是宋朝法律明確賦予中書舍人的權力:“事有失當及除授非其人,則論奏封還詞頭”。

中書舍人若“封 還 詞頭”,而皇帝又固執地非要下詔不可,那麽可以由次舍人草詔,但次舍人同樣可以“封還詞頭”。理論上,只要中書舍人達成“拒不草詔”的壹致意見,便可以將壹道不適宜的詔書“扼殺於萌芽狀態”。

不妨來看壹個例子:宋神宗熙寧三年(1070),參知政事王安石欲將自己的親信、新法的支持者李定破格提拔為“監察禦史裏行”,皇帝也同意了。但李定這個人人品很壞,聲名很臭,知制誥宋敏求即拒絕起草任命李定的詔書,封還詞頭,並於三天後辭職;接替他的另外兩名知制誥蘇頌、李大臨,也以“愛惜朝廷之法制”為由,再次封還詞頭。為讓李定順利通過任命,神宗與王安石免去蘇頌與李大臨之職,任命聽話的人當知制誥,總算將李定弄進朝廷當了禦史。

如果負責草詔的中書舍人認為詞頭並無什麽失當,或者他懶得多事,總之將詔書起草好了,也寫得很漂亮,便可以進呈皇帝“禦畫”(簽署畫押),“錄黃”(抄在黃紙上)行下。但這不代表詔書就能夠順利地頒發下去,還要經中書舍人“宣行”,這就涉及到宋代中書舍人的另壹項職權:“授所宣奉詔旨而行之。”

由於草詔的中書舍人與宣行的中書舍人未必是同壹個人(因為中書舍人是輪值的),如果宣行的中書舍人認為詔書不當,他還有權拒絕“署敕行下”,即拒絕在錄黃上簽名,實際上就是駁回詔書。元祐元年(1086)七月二十九日,時任中書舍人的蘇軾就駁回了壹道計劃“給散青苗錢斛”的錄黃:“所有上件錄黃,臣未敢書名行下。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如果負責宣行的中書舍人並無異議,便可簽名表示通過,這叫做“書行”,再由中書省長官(宰相)署名,發至門下省審核。

負責審核錄黃的門下省機構是給事中(元豐改制前為“封駁司”)。給事中如果認為詔書不當,也有權力封駁。宋代給事中封駁詔書的權力也是法定的:“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駁正之。”即將錄黃駁回去,不予通過。

我們再來看壹個例子:南宋初,有個叫做王繼先的禦醫,因為治好了高宗之病,高宗想封他為“武功大夫”,旨下,被給事中富直柔封駁,因為這種破例的人事任命不合宋代的“伎術官法”。高宗說,“這是特例,繼先診視之功實非他人比,可特令書讀行下,仍諭以朕意。”富直柔不屈不撓,再次封駁。最後高宗不得不“屈意從之,所有已降指揮可更不施行”。

給事中如對錄黃沒啥意見,便簽署下自己名字,表示審核通過,這叫做“書讀”。給事中若未“書讀”,門下省長官(宰相)先簽名,則為“違制”。顯然,中書舍人不“書行”、給事中不“書讀”,都對皇帝的聖旨構成了合法的封駁:“凡事合經給事中書讀並中書舍人書行者,書畢即備錄、錄黃過尚書省給劄施行。如不可行,即不書而執奏,謂之繳駁。”

壹道詔書經過中書舍人“制詞”、“書行”與給事中的“書讀”等三道關卡之後,如果都沒有發現問題,就可以成為正式的政令,交給宰相機構的分支———尚書省執行了。但這裏我們還要補充壹點:作為正式政令的詔書,必須有宰相副署。宰相如果不副署,詔書也無法生效。北宋初乾德二年(964),範質等三位宰相同日辭職,宋太祖隨後任命趙普為相。但在頒發任命詔書時就碰上了程序上的麻煩:詔書沒有宰相副署,不具備法律效力;而範質等宰相又已經辭職。太祖想從權,對趙普說:“朕為卿署之可乎?”趙普回答皇上:“此有司職爾,非帝王事也。”最後,還是由領有“同平章事”(宰相職務)銜的開封府尹趙匡義副署,才簽發了這道詔書。

詔書生效之後,如果再發現詔書有失當之處,該怎麽 辦 ?還 有 最 後 壹 道 關卡———臺諫。臺諫擁有論列政令得失、審查詔書乃至追改詔書的法定權力:但凡“詔令不允、官曹涉私、措置失宜、刑賞逾制、誅求無節、冤濫未伸,並仰諫官奏論,憲臣彈舉”。說到這裏,要將前面提到的李定那個例子補述完整:宋神宗與王安石雖然通過更換知制誥的辦法,終於如願以償地將李定任命為“監察禦史裏行”,不過,禦史陳薦、林旦等人隨後又以李定拒絕為母親丁憂為理由,展開對李定的彈劾,最後迫使李定狼狽辭職。

現在我們可以總結出宋朝時壹道詔書的出臺程序了:皇帝授意詞頭———中書舍人起草(此時中書舍人有權封還詞頭)——— 錄黃行下——— 中書舍人宣行(此時中書舍人有權封駁錄黃)——— 給事中審核(此時給事中也有權封駁)——— 宰相副署(宰相若不副署,則詔書無法律效力)———臺諫彈劾。在整個流程中,各個環節都對君主的權力構成制度性的監督與制衡。以為皇帝就可以口含天憲,那是狗血電視劇與“封建專制”歷史敘事塑造出來的想象而已。

當然,宋代的君主也可以繞過中書舍人草詔、給事中審核等法定程序,也不用宰相副署,直接下詔,這叫做“手詔”、“內降”、“內批”。歷史上也不鮮見。然而,這類私旨在法理上並不具備合法性,所謂“不由鳳閣鸞臺,蓋不謂之詔令”也;政府也完全可以拒不執行,“凡不由三省施行者,名曰‘斜封墨敕’,不足效也”。宋仁宗朝時,宰相杜衍對皇帝私自發下的“手詔”,壹概不予放行,“每積至十數,則連封而面還之”,皇帝也拿他沒辦法,只好稱贊他“助我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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