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有關電子合同的立法尚不完善,目前有關電子合同的法律主要體現在《合同法》和《電子簽名法》。
《合同法》對主要確立了電子合同作為書面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十壹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電子簽名法》是電子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據。
(1)第三條: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2)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3)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另外,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將電子數據作為證據壹種,從而明確了電子合同可以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