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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對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壹、關於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壹)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壹個自然人股東或壹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2.壹人公司的特征

(1)壹個股東。股東只能是自然人或法人。

(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3)組織結構的簡化。壹人公司只有壹個投資人,所以沒有股東會。在壹人公司中,股東會行使的職權由股東單獨行使。股東作出《公司法》第三十七條所列重要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並置備於公司。

至於壹人公司是否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在公司章程中有規定,可以設立,也可以不設立,法律沒有規定必須設立。

(4)公示義務。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營業執照上註明。

(5)年度財務強制審計義務。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B)對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再投資的限制

1.自然人作為投資設立的主體

(1)設立壹人公司有投資限制。

壹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壹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第二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設立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設立為股東。(壹代單次傳輸)

(2)不限制參股其他公司。

自然人在投資設立壹人公司的同時,可以參股其他公司或企業;自然人投資的壹人公司也可以參股其他公司或者企業。

2.法人作為投資設立的主體

法人可以投資設立兩個以上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設立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投資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成為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子孫無限)

(C)當壹人公司的人格被否認時,舉證責任倒置。

如果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即混淆了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那麽就混淆了公司人格和股東個人人格。此時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股東必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債權人可以將公司和股東作為* * *與債務人進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