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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名字證明

變更名字證明

 變更名字證明,很多人會因為對自己的名字感到不滿意而改名字,壹般情況下我們的名字是不會進行隨意更改的,畢竟更改起來也是比較麻煩,以下為大家分享變更名字證明有哪些呢?

變更名字證明1

  壹、改名字證明怎麽寫

 xx派出所:

 茲有我單位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xxx,因xxxx原因,需到貴單位辦理改名字事宜,請予以辦理為盼。

 xx公司(章)

 xx年xx月xx日

  二、公民變更姓名的流程

 1、提出申請:由申請人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公民主項信息變更、更正審核表》。

 2、受理申請:戶口登記機關受理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並進行初步審核。

 3、審批申請:由縣級以上(含)公安人口管理部門審批。

 4、反饋結果:審批機關應當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逐級反饋至戶口登記機關,並告知當事人。

 5、打印表簿:審批通過的,由戶口登記機關收繳其原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另冊保存原常住戶口登記表,並為申請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發給新的居民戶口簿內頁。

變更名字證明2

  改名字申請書理由1

 xx 公安局 xx 派出所:

 本人是誰,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本人妻子,姓名,民族,出生年月,

 本人女兒居民戶口簿上的名字是 xxx,女,漢族,年 x 月 x 日生,身份證

 號:xxxxxxxxxxx。現在,正式以文本形式 向貴所提出更改我女兒姓名為 xxx 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 ***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的第 1 條規定:未滿十八周 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 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所以我現為女兒提出書面申請。

 改名理由:由於當時出生在醫院登記時,自己疏忽,寫錯了同音字,眼前,孩子要上幼兒園,為了孩子上學學籍的正常延續使用,便以 後的升學和就業,現特提出書面改名申請。我知道,這樣會 給貴所帶來額外的工作,但還是肯請貴所予以批準我為女兒 的改名申請為謝! 特此申請

 申請人:父母兩人的簽名

 20xx年x月x日

  改名字申請書理由2

 ____公安局 ____派出所:

 本人女兒居民戶口簿上的名字是 ____,女,漢族,____ 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 ***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的第 1 條規定:未滿十八周 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所以我現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貴所提出更改女兒姓名為 ____的申請。

 改名理由:因為現在所使用的名字(____)與家中直系親屬長輩重名,所以為了避免亂輩份而產生的誤解,今特此提出書面改名申請。我知道,這樣會 給貴所帶來額外的工作,但還是懇請貴所予以批準我為女兒 的改名申請,為謝!

 特此申請

 申請人:

 父母:

 日期:

變更名字證明3

  改名字大概需要哪些證件和證明

  壹,條件及提供材料

 1、 未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變更;

 2、 已滿16周歲公民,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有關證明、證書原件或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報市、縣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變更,繳交相片換領居民身份證。

  二,辦理程序及時限:

 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接到的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需上報市公安局的,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決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核準或不核準的決定後,2日內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三,註意:

 1,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2,理由要充分,

 3,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4,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

 5,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6,壹生只能更改壹次。

 另外要提醒樓主的是,改名壹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壹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另外補充下有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對16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僅僅是公安機關內部規定,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且與《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抵觸之嫌,應無法律約束力。

 若壹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公安機關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公民申請更改姓名不應附加任何條件。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章時,不能僅考慮公***行政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壹致性。

 若認為公民改名對戶籍管理、對公民違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煩和不便,從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權利,這樣做是不對的。

 公民的姓名更改後,公安機關在各種檔案信息中對公民的曾用名如實加以記載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繳納、領取各種保險費保險金,締結合同後需要以新名字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開具名字變化的證明即可。

 公民改名字應該不會對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帶來負面影響 。要妳居住地的村委會或社區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