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學堂藝術中心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 為切實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規範本中心的日常活動,根據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以及本市相關的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本中心全稱為敏學堂藝術中心,下設藝術培訓教學部,藝術聯盟第三條? 本中心的辦學宗旨是: 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培養藝術人才方針,依法維護受藝術教育者、老師和其他藝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確保藝術教育教學及藝術品質量,遵守誠信原則依法經營管理。第四條? 本中心的業務層次是書法,美術教學,藝術交流,藝術沙龍,藝術品銷售展覽;經營形式是書畫面授教學咨詢,公益性大講堂,藝術品拍賣,組織;經營範圍是書畫藝術教學咨詢,藝術交流研究,書畫藝術品展覽銷售。第五條? 本中心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核準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重視信息化建設,逐步做到通過互聯網向登記機關和審批機關報告重大事項。第六條? 本中心是由著名書法家王徳敏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出資舉辦的,培訓中心註冊資金壹拾萬元人民幣。本中心是從事非營利性藝術教學咨詢及藝術沙龍活動的社會組織,舉辦者不要求有合理回報。第七條本中心的審批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是寧都縣文廣新局,登記管理機關是寧都縣民政局。第八條本中心接受登記管理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按相關行政部門的規定委托中介組織評估藝術中心師資水平和藝術教學質量。第二章組織機構和法定代表人的產生、罷免第九條本中心實行董事會制度。董事會是本中心的決策機構。第十條董事會的組成(壹)本中心董事會由舉辦者組建,首屆董事長王顯龍由舉辦者推選。以後的董事會成員由舉辦者推選,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二)本中心董事會由王顯龍、王德敏、符容宛、謝雪琳,李銳、培訓中心主任及教職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組成,設董事長壹人。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三)本中心的董事會任期三年。(四)董事增補,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討論壹致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五)董事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可以罷免,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1.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的;2.因工作變動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職責的;3.本人提請要求解職的;4.教育行政部門建議罷免的。第十壹條董事會職權(壹)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聘任和解聘培訓中心主任; 2. 修改培訓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訓中心的規章制度; 3. 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4.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5.? 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6.? 決定培訓中心的分立、合並、終止; 7.決定其他重大事項。(二)董事會不得在章程規定的權限外,敢於培訓中心的內部管理和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二條董事會議事規則(壹)議事程序和規則應秉承公平、公正原則,遵守推進培訓中心發展為根本利益的原則,由董事會會議提出,並經過討論通過後確定。(二)董事會由董事長負責召開,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制定或委托董事會其他成員負責召開。(三)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董事會三分之壹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提前壹周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才有效。(四)董事會行使壹人壹票的表決權,董事會的決議需經出席會議半數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五)董事會討論以下重大事項,必須得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1.選舉和罷免董事長;? 2.聘任和解聘培訓中心主任;? 3.制定和修改培訓中心章程;? 4.制定發展規劃;? 5.審核預算、決算;? 6.決定藝術中心的分立、合並、終止;? 7.藝術中心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六)董事會應對所決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壹般由董事長簽名即可。出席會議的成員應在形成董事會決議的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十三條藝術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壹)藝術中心法定代表人由舉辦者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寧都縣文廣新局審核,寧都縣民政局核準。(二)藝術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五年。期滿離任。經董事會決定連任的,可以連任。(三)藝術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罷免,需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報審批部門備案。法定代言人離任,應依法進行離職財務審計,辦理移交手續。第十四條藝術中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藝術中心主任負責制。並根據培訓中心實際設置相應的內設管理機構。第三章 培訓中心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五條培新中心行使下列權利:(壹)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 組織實施藝術教育教學活動;(三) 招收受教育者;(四) 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五) 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六) 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七) 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設施和經費;(八) 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活動的非法幹涉;(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六條培訓中心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壹) 遵守法律、法規;(二) 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教育標準,保證國家的教育教學質量;(三) 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 以適當的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方便;(五) 遵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六) 依法接受監督。第四章藝術中心主任第十七條藝術中心主任依法獨立行使教育和行政管理職權,執行藝術中心董事會的決定,接受董事會和審批機關的監督。藝術中心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由培訓中心主任提出,報董事會批準。聘任藝術中心主任由董事會依據任職條件討論決定,報寧都縣文廣新局核準後,由董事會聘任。藝術中心主任任期為五年,聘任期滿離任。經董事會決定也可連聘連任。第十八條藝術中心主任的任職條件(壹) 用戶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教育事業;(二) 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且具有5年以上教齡或管理經歷;(三) 熟悉教育教學業務,有壹定的教育教學組織管理能力;(四) 作風民主、正派、辦事公正;(五) 身體健康,專職在藝術工作。第十九條培訓中心主任負責藝術中心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權利;(壹) 執行藝術中心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行使決策機構的決定;(二) 實施發展規劃,擬定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藝術中心規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藝術中心工作人員,實施獎懲;(四) 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五) 負責培訓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六) 藝術中心董事會的其他授權;第二十條藝術中心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可委托中心副主任代理行使職權。第二十壹條藝術中心實行民主管理,設立職代會,職代會的職權是;監督藝術中心的財務情況,對法定代表人、正副藝術中心主任的工作進行監督。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培訓中心主任應予免職:(壹) 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定辦學的;(二) 不能全面履行藝術中心主任職責的;(三) 中心管理混亂或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的;(四) 由於健康條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堅持培訓中心正常工作的;(五) 本人提請要求解聘的;(六) 行政部門建議免職的。藝術中心主任的免職由董事會討論通過,以書面形式報寧都縣文廣新局備案。第五章藝術中心的行政和教育教學管理第二十三條培訓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和執行行政管理、教學管理、學籍管理等規章制度和校內各工作崗位的職責,並報審批機關備案。第二十四條培訓中心應當公示《民辦培訓中心辦學許可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收費許可證》和《稅務登記證》。
第四十條清算人員壹般應由培訓中心舉辦者代表、培訓中心法定代表人、教職工代表組成。根據需要課聘請國內註冊會計師、律師等參加。清算費用和清算組成員的酬勞從培訓中心的結存財產中支付。第四十壹條培訓中心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壹) 應退受教育者的學費和其他費用;(二) 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三) 償還其他債務。培訓中心清償後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四十二條結算結束後,寫出清算報告,提請原董事會核審通過後,報審核機關批準,再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三條本章程修改權屬培訓中心董事會。修改後的章程,經寧都縣文廣新局審核同意後,在30日內報文廣新局核準後生效。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本中心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並獲得《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釋權屬藝術中心董事會。藝術中心董事會成員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