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調查勘測→審核批準→許可費→存檔保存→使用壽命審核。
1.申請:需要使用水域灘塗進行養殖的單位或個人,應向當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養殖使用權申請表,並按要求提交水域灘塗開發利用證明材料和水域灘塗界線圖。
申請書須連同1號或2號圖則繪制的水域界線圖壹式兩份,以及按標準A3紙(42厘米×29.7厘米)縮小的界線圖壹式三份。邊界圖應標明每個拐點的四個坐標、特征、圖例和坐標。
養殖水域灘塗界線圖應當由制圖人員和審核人員簽字,並加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單位的公章。
2.調查踏勘: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請人填寫的申請書,會同當地村委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現場踏勘,確認劃界,核實相關材料。
3 .審核批準: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調查和踏勘,認
真正審核確認所申請的養殖場土地權屬無爭議,且符合市、地方水產養殖發展規劃和容量控制要求,填寫水產養殖使用權審批表,加具意見,按審批權限逐級報政府審批,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發水產養殖使用證(沒有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水產養殖使用證)。
使用水域灘塗的申請應在兩個月內予以答復,對不予受理或批準的申請應說明理由。
4.發證費用:按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5.歸檔和保存:發證機關收集有關文件、圖片和資料的編號。
填好檔案卡,歸檔。
6.使用期審核:發證機關應在水灘使用期屆滿前60日內通知使用者辦理延長使用期手續,否則發證機關應按期註銷其養殖使用證。
第二,填寫規範
1.()鄭陽[]不
填寫人民政府信函,如樂府、回府等。
():海水養殖填(海),淡水養殖填(光)。
【】:填寫發行年份,如【2001】。
編號:由淺海、灘塗或淡水區代碼和發證順序號組成,其中淺海代碼為Q,灘塗代碼為T,淡水區代碼為S,發證順序按年順序從“0001”開始編制。
如徐聞縣2001頒發的第三個水產養殖證為灘塗養殖,其證號為:徐福(海)[2006 54 38+0]第T0003號。
2.發證機關:必須加蓋人民政府水產養殖許可證專用章(海洋與漁業局的印章不能加蓋)。
3.水沙灘用戶:填寫水沙灘用戶全稱,個人使用填寫用戶名稱。
承包人是指與發包方簽訂合同,取得養殖使用權的人的姓名和詳細地址。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填寫使用水、灘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個人使用填寫使用者或合夥人姓名。
發包方是指擁有養殖水域灘塗使用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詳細名稱。
5.所屬單位或地址:填寫水灘使用者的主管或所屬單位,個人使用的根據身份證填寫地址或號碼。
6.用途:填寫具體養殖品種和方法。
7.養殖水域灘塗面積:面積數字應大寫,精確到小數點後三位。整數或少於三位的數字應補零。面積數字應填寫在頂框中。
8.地理坐標:采用全國統壹的大地坐標系,用經緯度表示,e表示東經,n表示北緯。
9.圖紙和附件名稱:簡要填寫主要圖紙和附件的名稱。
10.水灘位置:填寫項目的大致位置,如海陵島以南。
11.水灘編號:采用省測繪局出版的1: 10000地圖的編號作為水灘編號,如F-49-137-(9)。
12.圖紙編號:按水域和灘塗至圖圖的邊界填寫。
13.水域灘塗使用邊界圖:淺海灘塗使用A3紙。
邊界地圖位於空白欄的左上角,加蓋用戶邊界地圖騎行印章。騎縫章內容分兩排,尺寸為35mm×14mm,如下圖所示:
14.批準服務期限:填寫帶薪起止期限。
批準單位應當在養殖使用期限內加蓋批準印章。批準印章內容為兩行,尺寸為35mm×14mm,如下圖所示:
15.備註欄:填寫未盡事宜。
16.註意事項:
(1)養殖證必須用黑色墨水筆填寫;
(2)除特別註明外,數字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3)填寫見證人、審核人不得使用私人印章,必須使用簽名;
④暫不發擴散之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