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7年2月1日起,凡從事建築業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工程(結算)款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建築業發票。
根據用戶的不同,建築業發票可分為建築業統壹發票(自開票)(以下簡稱建築業自開票)和建築業統壹發票(代開票)兩種。建築業自開票由自開票納稅人購買開具;建築業應代稅務機關開具發票,非稅務機關不得代其他單位開具建築業發票。
《建築業發票》為電腦三聯發票。第壹聯發票聯(付款方付款憑證打印為棕色),第二聯記賬聯(收款方記賬憑證打印為紅色),第三聯存根聯(收款方留存,打印顏色為黑色);發票代碼和發票號以黑色打印;規格為241mm×177mm(附票樣)。建築業發票存根由稅務機關代建築業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