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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可以代替法院簽署執行裁定書嗎?

法院送達執行裁定書,被申請人不在的,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簽收,簽收後,即視為送達。

詳見民事訴訟法。

法律鏈接:《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要求送達訴訟文書要有回執,受送達人應當在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五條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受送達人是公民,我不會交給他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

送達日期為受送達人的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接收、訴訟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簽收的日期。

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