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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1.保管:黨委、政府印章由黨政辦公室專人保管,部門印章由分管領導安排專人保管。註意印章的維護,保證印的清晰。

2.使用:凡使用黨委、政府印章的,凡涉及全局性工作事項、報送市委、市政府的報告和經濟合同,由具體承辦單位接收,按規定填寫並報主要領導審批後,由黨政辦公室印制;涉及某壹方面的單項工作,由分管領導審批,黨政辦蓋章;領導個人印章的使用,必須經領導本人批準。壹般業務印章,由印章管理員靈活掌握。部門印章的使用應經主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批準。

3.註意事項:印章管理員應仔細審核印章文件內容,重要資料應歸檔備查,並建立印章使用記錄。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印章取出使用,嚴禁空白印章。印章管理員崗位變動的,應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職務檔案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為原始憑證。電子文件需要轉換為紙質文件備案的,如果電子文件已經有電子簽名和電子印章,且電子印章按規定轉換為印章圖案的,紙質文件不需要實體簽字或蓋章。

符合本規定第五章要求且無永久保存價值或其他重要價值的電子文件,以及不能轉換為紙質文件或縮微膠片的電子文件,只能以電子形式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