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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規定的打印遺囑

法律分析:第壹,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證人在場見證。雖然用電腦制作和打印遺囑的行為不要求遺囑人本人完成,但打印過程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見證人必須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沒有利害關系的人。

二、遺囑人及見證人須在印制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立遺囑日期。由於打印出來的遺囑容易被刪除和篡改,因此特別要求遺囑人和見證人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如果遺囑人和見證人只在簽名處簽名或日期不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將無法確認打印的遺囑符合法定要求,導致遺囑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壹百三十六條印刷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壹頁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