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lement)否定國王抽稅及修改司法程序的通令,逼著國王召開三級會議,已在序幕之前,發出了壹個貴族及特權階級不受節制的先聲。此中關系非常重要,因為大革命之發生,並不是某壹階級與另壹階級發生致命沖突,而是各階層間、各地區間、各種利害錯綜重復。以後革命者倒能看清階級鬥爭實為解決問題的壹種工具。以後這樣的作法,也見於俄國與中國。
法國之議會與英國之議會(Parliament)不同,它按地區設立,不是立法機關,而像高級法庭,也保持類似中國唐朝“門下省主封駁”的作風。所有法令壹定要經過議會“登記”,才能生效,於是各行政機關不能置之不顧。而且承封建制度遺緒,司法獨立,非特別強有力之君主無法左右。1788年巴黎的議會與路易十六的行政機構對立,即釀成政治上的僵局。
此時國家的財政也陷入低潮,原來,18世紀法國的軍事政治力量虛有其表,國家靠借債度日,軍隊也靠德國與瑞士之雇傭軍充實行伍。以前幾次的國際戰爭不是慘敗,即是勝負未分;參加美國的獨立戰爭,也算戰勝國,卻又兜上壹筆蝕本生意。同時,財政的困難也不能由內部解決,因為宮廷的開銷不及預算6%,而公債攤付的利息即超過預算之半。
當日法國的人口,據估計約在2300萬至2500萬之間,巴黎即超過60萬,以法國資源之富,如果經濟組織有條理,其國計民生較之鄰國,如英國、荷蘭,不應相形見絀。而且法國的國民經濟已有起步的基礎。重商政策自17世紀以來,經過名臣黎希流(Richelieu)、柯貝特(Colbert)銳意提倡,法國的造船、海外貿易、紡織、玻璃工業和奢侈品的制造,都有長足的進展,股份公司的組織也和其他先進國家大致同時,巴黎的證券交易所經手投機生意,則壹直做到大革命的高潮,1793年的“恐怖時期”被停封為止。可是在法制上,這些新經濟因素未能結合成壹個自行調節的結構(在我們的眼光內亦即是資本主義尚未成熟),而只能奉承於官僚組織的呼吸之間。後者可以將各種經營特權公開販賣。現在看來,“貪汙”二字已不能形容這情形。主要原因是工商業不能與農業歸並為壹元,其財富基層脆弱,利益只澤潤於壹部分人口,與德國落後的情形(詳第六章)相比,過猶不及。
1789年所召集之三級會議,說明法國實有三種體制。其原則有似中國漢初吳楚之亂以前的封建與郡縣並行,復雜則遠過之。第壹級(First Estate)為僧侶,天主教方丈及壹般僧尼,為數不逾10萬。他們有其本身的行政系統、宗教法庭,又向信民普遍收取什壹捐,尚有寺院所有的地產,很多主教方丈實際上是各村莊的領主。僧侶既視察全部信民的養生送死,也管轄到他們的婚姻與遺傳,兼及教育與慈善事業。第壹級不向國王付稅,但是傳統上經過磋商自願地向國庫捐助,有時擔付國債利息之壹部分,唯無成例數目。
第二級為貴族。總數也不過40萬人。主要分為兩種,壹種是原來的武士階級,有些追溯到中世紀前的德國血統,有些則是後來加封。另壹種是各級法庭的法官、地方經理的首長,大體出資捐官購買。18世紀末年法國的貴族極為混淆,有些極富,有些極貧。壹般爵位由長子繼襲,可是也有新貴族頭銜,只及於受者本身。海陸軍軍官由貴族領先,有時身份即包括特權。過去的觀念凡貴族即為莊園的領主,這種情形已不存在。因為法國土地可以自由買賣,有時候整個莊園落入平民買主手中。可是封建體制沒有全部取消,有些貴族仍為領主,仍開設莊園法庭。據估計大革命前夕,法國約1/5的士地仍在貴族手中。他們除了向農民收集封建常例之外,尚且堅持其水利權、礦產權與種樹權和狩獵權等。
貴族無集體組織的機構,向他們抽直接稅極為困難。壹方面這也由於法國地方政府的組織。歷史的發展使法國領土的中央區域早期就屬國王,中央政府派駐的行政官壹般不受限制。可是邊疆的各單位,在歸隸時與國王定有契約,內中也各有世襲性質的地方首長和代議性質的地方機構從中主持,稅收還待磋商。而且莊園制度的繼續存在,更是調查統計難以精密的原因。歐洲封建的成規,從不說明何種產業為何人所有,而只有多數人在同壹的土地上此來彼往的享有特權,種地也只好按成規,如此更妨礙農業的增進。此外還有整個壹市壹鎮享有不同的特權。
第三級為平民,據稱占全國人口94%,其中大多數為農民。法國穡夫制早已廢除,除了東北角少數地區之外,穡夫已不存在。壹般農民可以自由購置產業。自耕農與佃農的比例各地千差萬別。壹般的困難為耕地分割過小,農業技術無法增進。過去幾十年來人口大量增加,大多數農民感到生活壓迫。每值天災流行,即有食物匱乏之虞,也影響到市民生活。又據研究,大革命前夕與18世紀初期比較,地租增加98%,物價增加65%,工資只增加22%。所以壹般小民的生活只有每況愈下。1788年收成欠佳,入冬嚴寒,河水冰凍,食糧既短缺又無法輸送。翌年,城市裏市民失業多至半數,為助長革命聲勢的主因。夏間巴黎的騷動引起各種謠傳,驚擾進入鄉村,而遍及全國。
城市裏的資產階級是革命之領導人。他們爭取本身權利,事誠有之,痛恨貴族享有特權,亦是當然。但是單純的階級利益之沖突,並不是使他們忘身舍命發動政潮的主要動機。因為他們事業成功,也可以與貴族通婚,也可以買爵捐官。只是他們在舊體制之下,感到精神上的苦悶。啟蒙運動以來,種種天賦人權、國民公約的觀念透入人心。思想和知識與社會環境及生活習慣發生距離,是現代社會裏驅使中產階級參加革命最有力之條件,法蘭西此時已具備此背景。以後銀行家和富商出資捐助市民暴動,律師以辯才參與組織,賽亞司(Sieyes)以教團成員參加革命,米哈波(Mirabeau)以貴族降為平民代表,丹東與羅伯斯比爾和大多數革命家壹樣以律師出身。馬拉由醫生改作新聞記者。以上都不易以他們本身階級利害,解釋他們的心境與行動。同時資產階級(bollfg60isi)是壹個極為廣泛而不著邊際的稱呼,上自至富的巨商,近乎特權階級,下至小本經營的工匠,都可稱為資產階級或市民階級,大革命固然使資產階級擡頭,也使不少資產階級成員被清算。
現在讓我們再追敘路易十六召開三級會議時的情形:這種會議自1614年以來,未曾開過。因為過去他的祖先路易十四和路易十五,壹***在位131年,他們註重人身政治,缺乏壹個健全的組織系統。此時國王召集三級議會的目的,無非籌劃稅收方案,解決財政問題。可是下層階級已被重重剝削,既擔任封建常例,也付直接稅(taille)之全部,更提供勞役(corvee),又要負擔鹽稅(gabelle)之絕大部分,早已喘息不定,無法向他們增稅。而新負擔也不便直接的配予其他二級。過去公私財政事宜的疊床架屋,久未改組,何處可增稅、何處應加租,也無從獲悉,所以稅收與租金的收集多來承包制。只有職業上的收集人熟悉地方和個別間的情形,才能執行任務,而且從中牟利。如果其情形仍能用數目字管理,則早已用不著勞駕他們了。同時這時候還有很多牽壹發而動全身的問題,例如以後風潮加緊,貴族出奔國外,下層階級裏有很多人因之失業。提高糧食的價格,應當對農民有利,可是中西部種葡萄釀酒的農夫叫苦連天。改進農業生產,首重圈地,才能將可耕地壹起投入耕種,但是首先反對即是農民;他們失去了在公地采樵和牧放牲口的權利,立即無以為生。諸如此類的問題,無從規劃,找出對策。
所以從各種非人身的因素看來,法國已經無法和平磋商,公平改組。只有將壹切投入壹個大熔爐之內,聽候歷史之安排,只是這情形當時沒有人看穿。
當三級會議在1789年召集的時候,各級與地方的單位,依前例條列他們向國王請願的要求,稱為。ahi6y,我們不妨徑呼之為“陳情表”。當中第二級的要求,有壹段要國王固定貴族的地位。各人的勛級要仔細勘明,讓他們如僧侶壹般自成壹財團與系統,今後朝廷不得再以賣官鬻爵的辦法混淆名位,國王的近臣務必由貴族中遴選,他們的子弟則由王室負責教育。今日我們看來不免驚訝,此類要求可謂不識時務。大革命誌在清算貴族,以後步伐壹經展開,尚有不少貴族未經審問,即送上斷頭臺。那麽當初何以如此跋扈囂張,在應當要求諒解的時候不虛心求願,反而大吹大擂,要求增強他們的特權?
這種舉動也可以引用非人身關系的情形解釋:
提出陳情表,也是合法程序。三級會議原來是國王與臣民的壹段對話。國王固然要各級代表協同決策抽稅,後者趁此機會將下情上達。既有權力則有義務,既有義務則有權力,以上都符合於封建體制。只是會議既分三級,召集會議即已伏下了壹個階級鬥爭之陰影。
各級代表由各地方單位選出,其程序不同,壹般都經過初選與復選三四次。所以各代表只能算是被各地方單位授權參加,而不是以個人的見解,參加國事的磋商。經過如此的安排,各地方單位的選舉人也覺得他們已成為壹種民意上的機構,除非他們階層裏和地方上的陳情表獲得答復,他們責無旁貸。於是以巴黎為首,此地既為國都,又有沙龍為時尚人士討論政治之處,產生了不少期刊和小冊子煽動革命情緒。此後,巴黎的407個“選舉人”,在選出三級大會的代表之後,經常集會,巴黎公社及國民軍(National Guard)由此選舉人的會議而產生。這些機構與組織,和巴黎政客經常聚會的俱樂部,成為策動革命的基本力量,以後他們既維持秩序,也策動暴民。其他各地區的情形也大同小異,1789年巴黎的騷動壹開始,舊體制派往各處的省長(intendants)逃避壹空,政府的組織已經瓦解,各市鎮大致仿效巴黎的辦法,除了傳達國民大會(National Assembly,詳下)的法案外,已不接受國王所轄行政系統指揮。
所以舊體制力量脆弱,是局勢脫離掌握之壹大主因。這種情形,也使法國大革命和俄國十月革命接近,而不能與德國的統壹運動相比。1789年7月14日,巴黎群眾首先沖入傷病軍人大廈,取得滑膛槍32000支,隨後進攻巴士底監獄,其目的在於取得兵器與火藥,解除這要塞對巴黎市民的威脅,並非所謂解放囚人。消息傳到各處,很多市鎮與鄉村群起響應,農民進攻貴族的堡壘。
為簡便起見,大革命可以分作兩個階段敘述:前期自1789年5月三級會議開幕到1792年8月,歷時3年多,其目的在制定君主立憲。1792年8月,路易失去所有職權,革命由溫和走向極端,終至恐怖時期(reign of terror,簡稱恐怖Terror),後因“熱月反動”(Thermidorian Reaction)才得結束,時為1794年7月,後期也歷時近兩年。此後迄拿破侖於1799年11月兵變奪取政權為止,其間5年多,只算是收束整頓的時期。
三級會議召開時,第三級代表約600人,第壹二兩級各約300人。起先國王和議會堅持按照1614年的成例,三級分開討論表決,如果某壹議案獲得兩級的同意即算通過。顯然的,這樣無法對國家體制作任何更革,即想改變方針與政策也必困難重重。所以第三級的代表主張所有代表壹堂磋商,集體表決,在這主張之下,三級會議變成了“國民大會”(National Assembly,這組織後來自稱“憲法制定會議”[Constituent Assembly],由憲法制定會議參加產生的代議政治機構稱為“立法會議”[Legisla- tive Assembly),於1791年集會。以上都與革命後期的“國民會議”[National Convention]不同)。因為國王封鎖議會的場所,這些代表聚集於凡爾賽宮室內網球場,也鼓動壹部分代表下級僧侶和前進派的貴族參與,又怕國王以武力壓制,與會的人簽名誓約之上,內稱除非達到目的,決不分散。其中提到國民大會之召開,其目的在“草擬憲法,給國家以新生,並且厘定君主制之正確原則”。
這樣展開革命的程序。路易十六看到局勢已無法掌握,就指令第壹級和第二級的代表壹體參與。他的讓步並非出於開明主見,而是於內外的威脅,而巴黎既感到糧食恐慌,又不知道國王意向所在。他集中軍隊於巴黎內外以防止暴民蠢動,保護國民大會的安全。但是所謂暴民既經組織,實際已是革命的群眾力量,和國民大會裏壹部分代表之護身符。
三級會議於5月5日集會討論,6月20日有網球場誓辭,6月25日巴黎公社組織就緒,7月14日巴士底監獄被攻陷,7月17日路易十六前往巴黎巡視,希望撫慰眾情,10月5日仍有巴黎街頭婦女6000多人冒雨手執標槍,又挽兩門炮,跋涉12英裏,到凡爾賽宮向國民大會和國王請願,提出“要面包”的要求。由於她們後面還有國民軍兩萬人的支持,國王與王後被迫由凡爾賽遷往巴黎的特拉裏茲官(Tuileries)。兩周之後,國民大會在巴黎開會,從此彼此都在巴黎群眾陰影之下,巴黎公社所指揮之群眾或暴民,對以後國事的進展有了左右全局的力量。
時至今日,這些事跡還找不到確切的解釋。即如巴黎的暴動與婦女的示威,顯然有人策劃主持。他們是誰?當初目的何在?雖說歷史家各有猜測,最可能從中獲利的乃是奧爾良公爵(ducde Orleans),當今國王的遠房叔父,他自己想做立憲君主,也可能是賽亞司和米哈波預聞其事,甚至有人懷疑,在美國獨立戰爭時成名,今被公推為國民軍司令的拉法葉(LaFayette)。還有幾個辦報紙的主筆,也被指責唆使主動,卻沒有人提出可靠的證據。總之從人身方面的觀察,很難寫出此中確定的歷史。
並且1789年收成良好,糧食問題也壹度解決,緊張的空氣業已和緩。那麽何以以後翻天覆地的情事尚待展開,而且內戰與斷頭臺上之不斷流血,仍在3年以後產生?
國民大會決議接收寺院的地產,廢除什壹捐,將各種封建義務解除,人身的義務亦無條件廢止,土地的義務則以代價贖取。又通過了“人權及公民權利宣言”,其第壹款即宣揚“凡人自出生及至今統享有自由及平等的權力,僅在***同的功利之條件下產生社會上的差別”。此外又列舉這些權利為“自由、財產權及抵抗壓迫的權利”。公民壹體在法律之前平等。新法律尚待公布,新憲法則將公民分為“現役公民”及“非現役公民”二種,前者有最低限度的賦稅,享有選舉權。1791年召開的立法會議,即依這樣的程序產生,其組織為壹院制,所以沒有貴族平民的區別,僧侶更不在話下。國王對立法會議通過的法案保持有限度的否決權(立法會議兩年壹屆,國王對同壹法案可以在兩屆否決,所以否決有效期間***為4年)。應付當前的財政問題,則決議發行壹種紙幣,稱為“交付券”(assignats),以沒收寺院之地產作擔保。
看來這些條款所包括的改革極為廣泛,其步驟則和緩而帶妥協性,為什麽如此的方案不能化幹戈為玉帛?其中必有蹊蹺。
廢除封建特權,並非在國民大會裏經過詳細審查與考慮而通過,而是少數預謀的人決定在傍晚5時開會(1789年8月4日),會議延長到清晨兩點而獲得表決,其辯論的程序也預有布置。像這樣壹種重要的改革,務須有關的人大部分承認這是眾望所歸,積極進行,才能希望克服技術上的困難。可是事實上立法時,就希望其行動有如“魔術”,所以宣傳的成分多,實際的功效少。這時候,法國殘余的封建因素並非整體的可以耳聞目見,而是在農村中滲入各種經濟生活之中,如“聲望”即附帶著特權;在很多情形之下,人身義務與土地義務不可區分;不少封建特權出於霸占,又有壹些出於契約。即讓農民付20年及25年的代價贖清,技術上也困難重重,況且有些土地又經受領人佃讓與人,更不知何人可以占得便宜,領主則借口除非收有贖金,特權仍保持如舊,並且東西南北,各地情形不壹。所以國民大會壹紙法案,只產生了千般萬樣的糾紛。有些農民爭取法案給他們的利益,壹直糾纏到1793年,其情節即是壹種“道地的內戰”。
沒收寺院地產、廢除什壹捐好像輕而易舉,可是後來牽涉更廣。各主教方丈既失去了他們手下的收入,國會就決定對他們發薪水,所以全部宗教人員成了政府雇員。又因為此時整理全國的行政區域(參照上節法國行省有中央及邊區的分別),全國領土各按境內山河劃為大致面積相等之行政區(depart-ments),於是舊的主教區裁撤,新的主教區與行政區重疊。在政教合壹的方針之下,國民會議於1791年通過“宗教人員民事組織法案”(Civil Constitution of the Clergy),規定主教由選民推舉,不再由教皇認可,並且所有僧侶要宣誓盡忠於國家。壹位現代作家認為這壹舉“中斷了全國的團結,內戰於是開始”。
壹般非信徒甚難掌握此中奧妙。羅馬教會由基督授命於保羅而產生,主教千百年來衣缽相傳有天神降命於人的意義。很多宗教人員已經覺得裁減主教人數、更改他們轄區之不當。因為在神學的立場上講,這些措施已經汙褻了他們的神聖使命之根源。至於向人間政府宣誓,等於將所有的主教方丈改業為政治指導員。壹部分僧侶比較達觀,覺得為主服務和民事管理可以視作兩途,但是贊成宣誓的少。160個主教之中,只有7人宣誓。後來教皇斥責“組織法案”,更加深了法國內部的分裂。愛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