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中國航天基金會章程

中國航天基金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基金會的名稱為中國航天基金會,英文名稱為:

中國航天基金會(簡稱CSF)。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全國公募基金會。基金會面向社會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中國人民和海內外。

第三條中國航天基金會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設立。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為中國航天事業服務。獎勵為我國航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有功人員;資助航天學術交流和人員培訓;支持航空航天學術研究和技術開發;支持與國外航天工業相關組織建立友好交流與合作關系;開展航天科學教育,提高國民航天意識,促進航天事業發展。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金額為人民幣1100萬元,來源於港澳同胞的捐贈。第六條本基金會的登記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委)。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住所位於北京市朝陽區華庭嘉園。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壹)籌集航天資金,接受國內外各界捐贈;

(二)充分發揮空間資源優勢,在國內外企業中開展冠名贊助等活動;

(三)按國家規定管理和運營基金,使基金保值增值;

(四)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範圍內,獎勵為中國航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有功人員;

(5)支持空間學術交流和研究;

(六)組織和支持航天科技人員的培訓;(七)支持空間技術開發和科技咨詢;

(八)宣傳中國航天事業,開展航天科學教育,提高國民航天意識;

(九)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開展各種經營活動。

第三章組織負責人

第八條中國航天基金會實行理事會制度。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基金會董事會由25名董事組成。基金會理事任期五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董事資格:

(壹)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2)主要捐助者或捐助單位的代表;

(三)基金會創始單位代表;

本基金會理事應當熱愛祖國,熱心支持中國航天事業,在國內航天界具有較高的聲譽和影響力,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社會公德,願意為中國航天基金會工作並履行義務。

第十條董事的選舉和罷免:

(壹)第壹屆董事會董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和發起人分別提名,協商確定。

(二)董事會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董事會、主要捐贈者和捐贈人發起成立本單位,* * *互相協商產生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選舉領導小組,組織所有候選人選舉新壹屆董事會。

(3)董事的撤換或增加應經董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四)董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應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壹條董事的權利和義務:

(壹)出席理事會會議,參與基金會的重大決策,審批基金會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基金會的日常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在理事會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基金會理事有義務自覺貫徹基金會宗旨,自覺執行理事會決議,維護基金會利益,宣傳基金會,服務基金會。

第十二條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經營活動方案,包括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方案;

(四)審批年度預算和決算;

(五)審批基金會的獎勵方案,表彰人員;

(六)審批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九)聽取和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和監督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者終止;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全體會議。會議應由主席召集。

如果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理事會,必須召開會議。主席不能召集的,由副主席或秘書長召集。

召開董事會會議時,董事長或召集人應提前5天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十四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須經出席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對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董事表決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 (壹)修改公司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籌資和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作出決議的,應當當場作出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審閱並簽名。理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給基金會造成損失的,由參與決議的理事承擔責任。但經證明該董事反對表決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壹人。監事的任期與董事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不得聘任董事、董事近親屬和基金會會計師。

主管。

第十八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壹)監事分別由主要捐贈人和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

(三)監事的變更應當符合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根據基金會章程檢查基金會的財務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執行章程的情況。

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主管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主管稅務、會計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以身作則,廉潔求實,關心和支持基金會的建設和發展,忠實服務航天事業。

第二十條從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壹。不在基金會擔任專職職務的監事、理事不得從基金會領取報酬。

第二十壹條基金會理事在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相關時,不得參與相關事項的決策;本基金會的董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進行任何交易。

第二十二條基金會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在航天領域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壹)屬於現任國家工作人員,或者發起組建單位以外的人員;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或者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並對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和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停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原則上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和工作需要,確需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別程序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登記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基金會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為中國大陸居民。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基金會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章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法定代表人玩忽職守,造成基金會違法行為或者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可以根據需要聘請航天行業和社會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

第二十九條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領導基金會的工作;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基金會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工作計劃和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定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方案;

(四)制定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提交理事會批準;

(五)協調基金會各機構的工作;

(六)與發起單位協商,提出副秘書長和財務負責人的任免建議,報理事會決定;

(七)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各類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類事業單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九)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基金會設立中國航天基金獎專家評審委員會。

委員會議上,委員會邀請航天領域的資深專家和有關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出席,並負責基金會“中國航天基金獎”的評獎工作。

第三十壹條基金會可以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立辦事處,負責該地區的募捐和聯絡工作。

第三十二條基金會副秘書長、辦公室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由發起單位派出。被派遣人員的編制、組織關系、行政關系、供應關系均在原單位,由原單位負責管理,隸屬關系不變。

工作人員應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熱愛航天事業,自願為基金會工作。

第四章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其資金收入來源於:

(壹)社會捐贈: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2)政府資助;

(三)發起設立單位資助;

(四)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的經營活動所得;

(五)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的冠名贊助權,開展冠名贊助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基金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組織募捐和接受捐贈,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公益活動的詳細計劃和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備案。

基金會不得以任何形式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

第三十六條基金會的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七條基金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公益活動宗旨和業務範圍使用其資產;捐贈協議對捐贈方式的具體使用有約定的,按照捐贈協議使用。

當捐贈的物資不能用於基金會目的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所得收入將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八條基金會的財產主要用於:

(壹)獎勵為中國航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有功人員;

(2)支持空間學術交流和研究;

(三)組織和支持空間科技人才培養;

(四)支持空間技術開發和科技咨詢;

(五)宣傳中國航天,開展航天科學教育;

(六)基金會開展各項公益活動所需的相關資金。

第三十九條基金會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會資金的保值增值。

根據基金會成立時確立的原則,所有資金必須服務於創辦單位。

基金會資金的使用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條章程規定的基金會用於從事公益事業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壹年度總收入的70%。

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作福利和實際行政辦公費用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65,438+00%。

第四十壹條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時,應當披露公益資助項目的類型以及申請和評審程序。

第四十二條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基金會應當對捐贈人的詢問給予及時、真實的答復。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或者終止捐贈協議。

第四十三條基金會可以與受贈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金額以及資金的用途和方式。

基金會有權監督資金的使用。受贈人未按約定使用贈款或違反約定的,基金會有權終止贈款協議。

第四十四條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基金會可以依法開展冠名贊助的募捐活動。

承辦冠名贊助時,基金會委托的中介促成贊助合同的,基金會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三章第四百二十六條“中介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的規定,向受委托的中介支付適當比例的中介服務費。經紀人未促成贊助合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經紀人未促成合同的,不得要求給付報酬”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基金會接受主管稅務、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的業務和會計年度為6438年6月+10月1日至1年2月。3月31日前,董事會將審批以下事項:

(壹)上壹年度的業務報告和資金決算;

(二)年度經營計劃和預算;

(3)財產清單(當年捐贈人名單及相關材料)。

第四十八條基金會應當進行年檢、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和清算,並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基金會應當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登記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條經登記機關年檢合格後,基金會將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公眾的查詢和監督。

第五章剩余財產的終止和處理

第五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金會終止:

(壹)達到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分立或者合並;

(四)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終止的。

第五十二條基金會終止的,應當由理事會提出議案,經發起人同意後,提交理事會審議。董事會表決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後15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註銷登記前,基金會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經發起人協商提出方案,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基金會註銷後,剩余財產在發起人、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監督下,由發起人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任何修改應在董事會通過後65,438+0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於2008年1月13日經董事會批準。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