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筆錄被警察誘導,筆錄已經簽字了,可以在掌握充足證據後到法庭上翻供。
公安司法人員在訴訟過程中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記載和反映訴訟活動情況和案件事實的文子和視聽記錄。筆錄有統壹印制的筆錄紙,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1、標題。 為“詢問筆錄”。
2、詢問簡況。按規定欄目,逐項記載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如詢問時另有在場人,也應作出記載。
3、詢問內容。采用問答式,如實記錄被詢問人所提供的證言。
4、核對筆錄記載。詢問結束後,記錄人應將筆錄讓被詢問人過目或向其宣讀,如有出入應允許更正,在確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在筆錄上寫上“以上記錄已經我看過(或已向我宣讀),沒有出入”字樣。
5、被詢問人、詢問人、記錄人依次簽名。
筆錄是作為最主要的證據之壹,簽字後壹般比較麻煩。但是可以法庭上說明翻供的原因,如果合情合理。壹般審判長會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七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錄有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並要求其在修改處捺指印。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捺指印。拒絕簽名和捺指印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翻譯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的結尾處簽名。詢問時,可以全程錄音、錄像,並保持錄音、錄像資料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