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主要是指被害人向紀檢監察機關報告、揭發黨組織、黨員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行為。檢舉和控告都包含有“揭發”的意思,都是黨員、群眾行使監督權利,但涵義有所不同。壹是行為主體不同,檢舉人壹般是與違紀違法案件沒有直接關系的人,既不是同案人,也不是被害人;而控告人則主要是被害人,或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親屬等。二是行為目的不同,檢舉壹般是出於義憤或為了維護公***利益,而控告壹般是出於保護自己的權益。
檢舉控告權也屬於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憲法第四十壹條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檢舉控告權是憲法性權利,著重強調公民通過檢舉、控告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來起到監督公權力的作用。刑法、刑事訴訟法、監察法等法律,也對公民行使檢舉控告權做出具體規定、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