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來看,對賬單至少具有以下三種法律效力:
(1)有效證明交易關系的存在;
(2)有效證明了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經另壹方有效或部分確認的對賬信等同於借據;
(3)可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因此,適當表達的調解書也可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從賬信的內容來看,壹般由兩部分組成:
首先是對賬,出具對賬函的壹方根據自己的財務記錄,列出原因並扣除結算金額,並蓋章簽字表示對該金額負責。有時候,發對賬單的壹方不僅在這部分告訴對方最終的交易金額,還會詳細描述業務的流程,包括貨物的交付時間和數量,提供勞務的時間,結算的金額等。
二是確認,對方核對對賬中確認的包括交易金額在內的信息,如無異議,則蓋章簽字確認。
因此,對賬信可以單獨作為債權憑證。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