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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工業工業衛生科研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化學工業(以下簡稱化學工業)工業衛生科研管理,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國化學工業系統中具有工業衛生研究能力的單位。第二章計劃與管理第二章計劃與管理第三條科研項目的選題應本著解決生產中存在的實際問題的原則,選擇適當的管理軟課題和基礎研究課題。第四條根據化工部和地方工業衛生的科研計劃,制定各單位下壹年度的科研計劃。每個選題都要充分調查研究,寫壹篇文獻綜述(包括國內外研究、水平和實地研究)。科研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和開題報告應經本單位組織的專家(或本單位技術委員會)論證,並由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蓋章。年度計劃應於每年11月底前報送化工部勞動安全司(地方申報的科研項目應同時抄送化工部)。提交的材料包括:學科文獻綜述壹式兩份;可行性研究報告壹式兩份;開題報告壹式兩份提交。第五條申報項目經部勞動安全司審核同意後,由部科技司審批後列入化學工業重點科技發展計劃,由勞動安全司負責根據《化學工業部科研項目合同書》(格式見附件1)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合同。第三章組織與實施第六條凡是列入化工部年度科研計劃的項目,都要納入科研管理的軌道,按合同要求考核科研項目的進度和質量。第七條各科研單位每半年進行壹次工作總結,每年進行壹次綜合總結,包括項目的進展、完成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總結材料分別於當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報部勞動安全司。第八條科研項目合同壹經正式簽訂,必須嚴格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同意。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第四章成果鑒定管理第九條科研單位應於每年壹月份列出需部鑒定的科研項目,報部勞動安全司。第十條鑒定可分為檢測鑒定、驗收鑒定、專家評審(包括通訊鑒定和會議鑒定)和視同鑒定等形式。第十壹條各單位應做好技術鑒定的準備工作。當完成測試計劃中規定的內容後沒有提出新的需求時,項目可以結束測試工作。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後,課題組可以進行成果鑒定的準備工作,提出項目的研究報告和工作報告,整理有關技術文件和附件。第十二條項目完成單位應提出鑒定委員會成員的推薦名單,由部勞動安全司和科技司審核。鑒定委員會成員應具有代表性,本行業或領域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應控制在五至十三人。第十三條工業衛生科技成果鑒定應符合申報程序。

(壹)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應提前兩個月填寫四份科技成果鑒定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二),並附兩套完整的學術或技術資料報部勞動安全司。

(2)部勞動安全司對鑒定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嚴格審查,作出是否可以鑒定的決定,並確定適當的鑒定形式;申請表由主管領導簽字,加蓋公章,連同全套學術或技術資料送部科技司審核會簽。批準後,由部勞動安全司發文,並抄送科技司。第十四條化學工業衛生科技成果的具體鑒定工作由部勞動安全司負責。科技成果鑒定會的主持人壹般應是處級以上幹部或相關專業的高級工程師。對於涉及面廣、影響重大的項目,必須由處級領導主持。具體的鑒定(評價、討論等。)的科技成果應由鑒定委員會(專家組)推選的主席主持。鑒定意見應由主席親自簽署,鑒定組全體成員應列出簽名。第十五條化工衛生科技成果應申請科技成果鑒定證書和成果登記。

(壹)部勞動安全司將技術鑒定證書的清稿送部科技司審核,符合要求者編號,項目承擔單位打印成正式文本。鑒定證書應按國家科委規定的格式填寫(格式見附件3和附件4)。

(二)完成的技術鑒定證書應加蓋科學鑒定專用章,送科技部科技司,同時登記成果。

(三)進行成果登記,需填寫《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報告表》(格式見附件5)和《科技成果簡介》(格式見附件6)壹式四份,報部勞動安全司。

(四)填寫主要研究人員名單壹般控制在五人以內,少數水平高、意義大、覆蓋面廣、經濟效益明顯的項目可放寬到九至十五人。第十六條。對於事先未列入鑒定計劃,實際已達到可進行技術鑒定的科技成果的課題,經部勞動安全司和部科技司嚴格審查後,可在鑒定會前兩個月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