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次申請:首次申領殘疾人證的申請人和換領二代證的申請人,需到居委會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評定表》(18)不能指定監護人的自願監護人,應在監護人欄“與他的關系”項中註明具體關系,填寫自願聲明(自願擔任監護人)並簽字
2.然後受理:居委會核對申請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通過數據庫管理軟件提取公安部身份證信息)。
3.第三次傷殘評定:申請人持照片和加蓋公章的評定表到指定的評定醫院進行傷殘評定。
4.第四次初審:區殘聯初審人員對申請人相關材料和醫院評估結果進行初審。信息不實或醫院作出的傷殘評定結果不符合傷殘標準的,予以退回。初審合格後,區殘聯將申請表、評估表等材料壹式三份提交市殘聯審批。
5.第五次評審:市殘聯評審員根據殘疾標準和《殘疾人證管理辦法》,對申請人的辦證申請、區殘聯的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果和區殘聯的初審意見進行評審。不符合殘疾標準的,區殘聯初審意見錯誤或不明確的,其他不符合的退回,不予審批。符合殘疾標準和辦理程序的,在相關材料上簽署審核意見後退回區殘聯,市殘聯留存申請表、評估表等材料備案。打印蓋章:區殘聯打印市殘聯審核的殘疾人證,並留存申請表、評估表等相關檔案。在發證機關壹欄加蓋殘疾人聯合會公章後,將《殘疾人證》報市殘聯。市殘聯應當在許可審批機關壹欄加蓋公章,在持證人肖像上加蓋鋼印後交回區殘聯。
6.第六期:申請人攜帶本人身份證到縣(市)區殘聯領取經審核同意的第二代殘疾人證,同時交回第壹代殘疾人證,交回街道辦事處(鄉鎮)殘聯登記。
7.最終歸檔:申請表和評估表壹式三份。申請表:市、區、街道、鎮殘聯各存壹份備案;評估表:殘疾人醫院、市、區殘聯各留壹份存檔。(白色表要交給市殘聯,黃色表交給區殘聯,紅色申請表交給解珍殘聯,紅色評估表交給醫院)。具體信息請關註官網,獲取第壹手權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