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事拘留的處理措施
1.對刑事拘留不服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異議。
2.刑事拘留不同於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相對人不服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被刑事拘留的人不服公安機關的決定,只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異議。公安機關認為不宜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應當作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決定。
二、刑事拘留不服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依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屬於被上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刑事拘留程序
(壹)拘留決定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人填寫《提請拘留報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簽發拘留許可證,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
(二)執行拘留
公安機關實施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明,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明上簽名、按手印。如果被拘留者抗拒拘留,執行人有權使用強制手段,包括使用強制手段。
(3)拘留期限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