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和相關業務指引並沒有明確規定律師函必須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只是規定律師承辦業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壹委托。律師函雖然沒有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但寫明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委托,有律師簽名,在壹般司法實踐中認為是有效的,但從規範的角度來看,有公章更合適。
這樣的律師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必須要律師事務所蓋章,律師簽字。
而且按照內容來看,利息已經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壹條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