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由本人簽字或蓋章的執行申請書。
申請執行書應當載明申請執行的原因、事項、執行對象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知道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申請執行人書寫申請執行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人民法院的接待人員應當將口頭申請制作筆錄,由申請執行人簽名或者蓋章。
外國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中文執行申請書。當事人所在國與中國締結的司法互助條約有特別規定的,按照條約的規定辦理。
(2)生效法律文書。
(三)本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個體工商戶或者代表單位申請執行的,還應當攜帶營業執照及復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權利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權利承受人證明。
(4)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如申請人向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執行的,還應當提供該法院管轄範圍內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和法律文書生效的證明。
擴展數據:
壹般情況下,應當在下列期限屆滿前向法院申請執行,但依法中止或者中斷的除外:
自法律文書最後壹日起兩年內;
分期演出的,自每次演出時間的最後壹日起兩年內;
未規定履行時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兩年內;
法律文書要求義務人不作為(履行不作為義務)的,自違反規定時起兩年內。
除上述壹般情況外,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中還有壹些其他規定。比如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行政裁定、行政賠償決定、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只有壹年(公民為被執行人的情況下)或者180天(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的情況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程序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