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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庭是做什麽的?

法律分析:執行庭是法院內設立的負責執行法律文書的機構。《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員,辦理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和刑事案件的財產執行。基層人民法院大多設有執行庭,由壹名庭長、副庭長和執行員組成,並配備書記員和司法警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法院不僅負責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還負責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如生效的仲裁裁決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執行由執行員執行。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制作執行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執行機構。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國外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