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數字化時代的深入,電子合同已經應用到各個領域中,電子簽名取代手寫簽名是時代發展、企業進步的客觀訴求。
而從法律效力層面來說,電子簽名早已經可以通過技術手段實現法手寫簽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值得註意的是,電子印章也是電子簽名的壹種形式,都可以統稱為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法》的相關內容
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雖說個人和企業很難做到以上要求,但成熟的第三方電子簽名平臺可以通過技術實現可靠的電子簽名。
而這種模式也是現代簽約的主流模式,加上今年的特殊情況推動了電子簽名的應用,電子簽名很大程度上取代手寫簽字蓋章只是時間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