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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的證據種類有哪些?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包括:

1.書面證據。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記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想或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文書、文件、信件、處理決定等。規範性文件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觀、性狀、質地、規格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車輛、現場遺留物品及痕跡等。

3.視聽資料。即通過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數據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以證明案件事實。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4.證人的證詞。即直接或者間接知道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壹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是出庭確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應當根據其心理健康和成熟程度作證。

5.當事人陳述。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自認。

6.鑒定結論。即具有專業技術專長的鑒定人運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作出技術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

7.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調查、勘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情況所作的書面記錄。

行政訴訟中的證據要求

當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各種證據,只有符合法定要求,才會有效。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提供各類證據的具體要求如下:

1,書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書證壹般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但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對書證形式另有規定的除外:

(1)原則上應提供書證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時,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和節錄件。根據規定,原件、原件、復印件屬於書證原件。

(二)提供有關部門保存的書證原件的復印件、影印件或者筆錄的,應當經該部門核對後,標明公布並加蓋印章。

(3)當事人提供報表、圖紙、會計賬簿、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件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為依據的詢問筆錄、陳述筆錄、談話筆錄,應當由執行人、被訴人、陳述人、說話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時,應當附有由具有翻譯資格的機構翻譯的中文譯本或者其他準確譯本,並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由翻譯人員簽名。

2.物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證的,原則上應當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的復印件或者證明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如果原件是大量物種,當事人應當提供其中的壹部分。

3.視聽資料。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相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

(2)當事人應當註明生產方法、生產時間、生產者、認證對象等。

(3)音頻數據應附有音頻內容的書面記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外文視聽資料,還應當附上由具有翻譯資格的機構翻譯的中文譯本或者其他準確譯本,並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由翻譯人員簽名。

4.目擊者證詞。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述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及地址。

(2)要求證人簽名。見證人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的方式證明。

(3)應註明證人作證的日期。

(4)應附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證明證人身份的其他證件。

5.鑒定結論。被告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鑒定結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載明委托人委托的事項和委托評估的內容;

(2)向評估部門提交相關材料;

(3)應具備鑒定的基礎和運用的科技手段;

(4)應有鑒定部門和鑒定人的鑒定資格說明;

⑸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印章。對於通過分析得出的鑒定結論,還應說明分析過程。

6.現場筆錄。被告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除法律、法規、規章對制作現場筆錄的形式有特別規定外,壹般應當註明制作現場筆錄的時間、地點和事項,並由被執行人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理由。如果現場有其他人,可以由其他人簽名。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書證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提供書證原件的,原件、原件和復印件屬於書證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實的復印件、照片、摘錄;

(二)提供有關部門保存的書證原件的復印件、影印件或者抄錄本的,應當註明來源,經該部門核對後加蓋印章;(三)提供報表、圖紙、會計賬簿、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件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4)被告提供的以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為依據的詢問筆錄、陳述筆錄、談話筆錄,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陳述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只有經法院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