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將農事用火管理規定納入鄉規民約,用村規來約束用火陋習。村民之間相互監督,互相提醒,***同遵守。
二是建立健全野外用火巡邏制度,鄉、村兩級成立巡邏隊,專門進行野外用火的巡查打擊和監督工作;
三是建立舉報、獎懲制度。舉報野外用火,情況屬實的,給予壹定的獎勵;違反農事用火造成森林火警、火災的,對掛村領導、工作隊長、村支書、村主任以及林業站包村人員、山場業主以處罰,火災肇事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是加強野外火源的管理。火險等級4級以上,嚴禁林區壹切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授權單位的批準,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
五是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內進行機械狩獵、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因特殊需要的,必須由有關部門批準,並采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