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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審計工作底稿,審計人員必做的幾項工作

對於取得的審計工作底稿,即由被審計單位、其他第三者或提供或代為編制的資料,審計人員必須:

1.註明資料來源

這主要是為了劃分責任。誰提供資料,誰就應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直接責任。向審計組提供資料的人員或部門很多,如不註明資料來源,就無法分清責任;同時,也不便於審計人員對該資料的審核和印證。對於證明被審計單位嚴重違反財政財務法規的資料,還應當經被審計單位有關當事人或其他提供證明資料的人員簽名蓋章。

2.實施必要的審計手續

盡管提供資料者應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但這並不能免除審計人員的審計責任。審計人員只有在實施了必要的審計手續後,才能將其作為自己審計工作底稿的壹部分。

3.形成相應的審計記錄

審計人員對他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計時,應將自己的審計軌跡記錄在工作底稿上,這樣,壹方面證明審計人員確實實施了必要的審計手續,另壹方面也便於劃分審計責任。